起訴人:涿州市雙塔街道辦事處東關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住所地涿州市華陽西路281號,法定代表人:馬君,職務: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焱輝,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收到起訴人涿州市雙塔街道辦事處東關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訴中國人民解放軍66400部隊醫(yī)院、宮恩年合同糾紛一案的起訴狀。訴稱:1986年12月2日,宮恩年代表中國人民解放軍51112部隊醫(yī)院(即現在的中國人民解放軍66400部隊醫(yī)院)與涿州市雙塔辦事處東關村簽訂《征用土地協議書》,征用位于東關村北城根的集體耕地20.32畝(四至為:東至東關村耕地,南至民宅,西至甲秀路,北至范蓮鄧村民宅),當時的征地用途為建設中國人民解放軍51112部隊骨病醫(yī)院的骨病??疲ㄩT診樓、鍋爐房、單位宿舍),但該宗土地并未按征地用途建設部隊骨病醫(yī)院。到2009年,中國人民解放軍66400部隊醫(yī)院將土地使用權變更到了宮恩年個人名下,面積為15.0384畝(有5畝多地不知去向),用途為醫(yī)衛(wèi)慈善用地,年限為50年,但宮恩年并未將該宗土地用于醫(yī)衛(wèi)慈善事業(yè),反而在2010年8月與涿州市惠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土地轉讓協議,于2012年12月將該宗土地的使用權變更登記在惠友公司名下。該宗土地自1986年至今從未用于征用土地的醫(yī)用公益用途,已經閑置長達31年。中國人民解放軍66400部隊醫(yī)院的用地申請屬于占用集體農用地,應先由中國人民解放軍66400部隊醫(yī)院向土地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逐級批準后由政府土地主管部門與其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但當時的東關村委會私自與中國人民解放軍66400部隊醫(yī)院簽訂用地協議,其做法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該宗土地未按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辦理征地,且未按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補償承包該土地的74戶農民,實際只給了很少的生活費,74戶人沒有一個人安置農轉非工作,也沒有安置補助,造成了承包該土地農戶生活困難。中國人民解放軍66400部隊醫(yī)院擅自改變土地征用用途、層層轉賣。土地法規(guī)定,土地閑置一年以上,征用的耕地應恢復耕種,土地2年以上未開工建設就應被無償收回。綜上,1986年12月2日的《征用土地協議》應依法予以解除,該宗土地屬于涿州市雙塔街道辦事處東關社區(qū)居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理應交還給涿州市雙塔街道辦事處東關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恢復耕種,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本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本案起訴人要求解除1986年12月2日宮恩年代表中國人民解放軍51112部隊醫(yī)院與涿州市雙塔辦事處東關村簽訂的《征用土地協議書》,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不符合立案條件,雖經法院釋明,但起訴人仍堅持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起訴人涿州市雙塔街道辦事處東關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艷華
代理審判員 都敏
人民陪審員 陳宇
書記員: 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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