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淶源縣淶源鎮(zhèn)豐樂村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曹年根,系該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強,河北華胄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淶源縣鑫大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塄楚,系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杜素偉,河北杜素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淶源縣淶源鎮(zhèn)豐樂村村民委員會與被告淶源縣鑫大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8年4月13日,原告淶源縣淶源鎮(zhèn)豐樂村村民委員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強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本案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淶源縣淶源鎮(zhèn)豐樂村村民委員會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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