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淶水縣住房保障和房產(chǎn)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鄒鳳龍,職位:局長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委托代理人:曹進海,河北平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
淶水縣住房保障和房產(chǎn)管理局與劉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淶水縣住房保障和房產(chǎn)管理局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淶水縣住房保障和房產(chǎn)管理局撤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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