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宋獻紅(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
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
高斌煒(河北卓耀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獻紅,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
地址: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
法定代表人竇金菊,任該村村委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斌煒,河北卓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郭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涉縣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6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郭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獻紅、被上訴人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斌煒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郭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還重審,或者改判,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主張的49萬元承包費已經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
被上訴人只在2011年1月份以書面形式向上訴人催要過一次承包費,從此,再沒有催要過承包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承包合同,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應當按照不定期合同履行,本案被上訴人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事先沒有通知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供解除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條件出現(xiàn)的證據(jù),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合同履行完畢并作出錯誤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上訴人交還水電站之日止,每日給付426.3元是錯誤的。
一審法院按照每年上訴人繳納的承包費155600元除以365天,每天426.3元計算損失錯誤,一審法院沒有考慮上訴人承包期間的稅款、辦證費、年檢費、勞務費等相關費用,及旱季、雨季對發(fā)電的影響等因素,一審判決錯誤。
二、一審程序違法。
本案爭議的標的物大灘村同福水電站依法經過工商登記,有自己的名稱,有獨立的財產,有獨立的經營場所,具備獨立的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解釋第52條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同福水電站的財產被承包給上訴人,當然應當由同福水電站主張權利。
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向一審法院述稱:2005年12月20日,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被告取得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二級水電站(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同福水電站)承包經營權,原、被告雙方約定:承包期限10年,2005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年承包費155600元;給付方式:中標后六日內交納承包費1000000元,剩余承包費分五年(每年年底前)平均每年交納111200元,即2010年12月底以前全部交清。
期間,被告分三次給付原告承包費1066000元,剩余承包費490000元至今未給付,且該承包經營合同關系于2015年12月21日期限屆滿而終止,但被告仍非法占有大灘村二級水電站(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同福水電站),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原告為維護集體利益,依法提起訴訟。
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將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二級水電站(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同福水電站)廠房及機電設備等全部財產和各種證件(詳見清單)交還原告;2、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承包費490000元及逾期給付承包費的相應經濟損失;3、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因其逾期交還大灘村二級水電站(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同福水電站)造成原告的相應經濟損失(依評估鑒定結論為準);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庭審明確訴訟請求事項:第二項訴求要求從2011年1月1日至還清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6.31%計算經濟損失。
第三項訴求中評估鑒定的損失是指從2015年12月21日起至電站交付原告之日止,該期間電站發(fā)電量收益所得。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05年12月份,原告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將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同福水電站廠房及機電設備等向外公開租賃。
租期十年,即從2005年12月21日開始到2015年12月20日結束。
要求中標人7日內向原告交納租金100萬元。
剩下的租金分五年平均繳納(每年租金至遲于每年年底前交清),即于2010年12月底以前全部交清。
被告在該活動中進行了投標,并以每年交付原告155600元租金中標。
2005年12月20日上午原、被告將上述水電站的廠房等如下設備進行了移交。
移交的設備有:1、并網(wǎng)盤三面(儀表齊全)、同行裝置缺一件,缺六塊。
2、空氣開關一件。
3、勵磁盤兩面(儀表齊全),可控軌線路板缺一件。
4、工具箱四開門一臺。
5、五噸倒鏈一個,變壓器400一座,計算器一套,跌開齊全,起備機二組,欄護柵二副,絲鋼兩套,廠房三間,大門,窗戶(沒玻璃),鐵耙和刀各一個。
6、80式立軸各為160千瓦,機組兩套(其中一套齊全)。
同日,被告將100萬元租金按時交給原告。
2007年11月20日被告交原告租金6000元。
2010年3月28日被告交原告租金60000元。
其后,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對下欠的490000元租金沒有交納。
時至今日合同已到期,被告既不交還電站及設備、證件又不給付下欠的租金。
為此,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郭某某與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在2005年10月21日達成了租賃該村委會水電站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10年,郭某某按照約定向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繳納了部分租金,此后,郭某某租賃該電站至今。
按照約定郭某某當時下欠租賃費49萬元,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庭審中提供證人及提供西達鎮(zhèn)司法所2015年12月份對多名證人所做的詢問筆錄,證明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每年均向郭某某主張下欠的租賃費,郭某某庭審中提供的證人或者是郭某某的雇傭人員,或者是郭某某租賃電站的員工,與郭某某有利害關系,郭某某提供的證人所做證言的證明力小于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所提供的證人所做證言的證明力,通過以上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所證明的事實,能夠證明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在郭某某租賃水電站后,每年均在向郭某某主張下欠的租賃費,本案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向郭某某提起訴訟并沒有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
關于訴訟主體問題,本案所涉租賃合同是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與郭某某在2005年達成的,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應當是合同達成時的雙方當事人,即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和郭某某,并且,該租賃物水電站的實際所有權人是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在合同履行期間發(fā)生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本案訴訟。
關于合同到期后郭某某應否支付租賃費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一審法院根據(jù)以上法律規(guī)定,通過計算,判決郭某某在合同到期后,每天支付相應的租賃費并無不當。
綜上,郭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650元,由上訴人郭某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郭某某與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在2005年10月21日達成了租賃該村委會水電站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10年,郭某某按照約定向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繳納了部分租金,此后,郭某某租賃該電站至今。
按照約定郭某某當時下欠租賃費49萬元,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庭審中提供證人及提供西達鎮(zhèn)司法所2015年12月份對多名證人所做的詢問筆錄,證明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每年均向郭某某主張下欠的租賃費,郭某某庭審中提供的證人或者是郭某某的雇傭人員,或者是郭某某租賃電站的員工,與郭某某有利害關系,郭某某提供的證人所做證言的證明力小于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所提供的證人所做證言的證明力,通過以上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所證明的事實,能夠證明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在郭某某租賃水電站后,每年均在向郭某某主張下欠的租賃費,本案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向郭某某提起訴訟并沒有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
關于訴訟主體問題,本案所涉租賃合同是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與郭某某在2005年達成的,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應當是合同達成時的雙方當事人,即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和郭某某,并且,該租賃物水電站的實際所有權人是涉縣西達鎮(zhèn)大灘村民委員會,在合同履行期間發(fā)生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本案訴訟。
關于合同到期后郭某某應否支付租賃費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一審法院根據(jù)以上法律規(guī)定,通過計算,判決郭某某在合同到期后,每天支付相應的租賃費并無不當。
綜上,郭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650元,由上訴人郭某某承擔。
審判長:宋世忠
審判員:張增民
審判員:郭曉麗
書記員: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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