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涉縣更樂裕通施工隊,住所地:涉縣更樂東巷廠西。
經(jīng)營者:張海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獻紅,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址同上,系江某某之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華太,涉縣城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涉縣更樂裕通施工隊因與被上訴人江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涉縣人民法院(2017)冀0426民初10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江某某向二審提交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03行初84號行政判決書和本院作出的(2017)冀04行終290號行政判決書,證明涉縣更樂裕通施工隊不服工傷認定,提起的行政確認之訴,已經(jīng)兩審被駁回。涉縣更樂裕通施工隊稱已收到了該判決,對真實性無異議,認為工傷認定送達程序有瑕疵,但行政判決一、二審均不采納其意見。江某某又提交雙方在涉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仲裁開庭時的庭審筆錄,證明涉縣更樂裕通施工隊在仲裁開庭時承認其單位考勤在2014年9月前由江某某負責了幾個月,2014年9月后由別人考勤,工資為現(xiàn)金發(fā)放。涉縣更樂裕通施工隊對仲裁庭庭審筆錄的真實性無異議,筆錄所記載的考勤及施工隊工資為現(xiàn)金發(fā)放是真實情況,但這并不能證明江某某的工資標準。涉縣更樂裕通施工隊稱因其是個體工商戶,管理制度不健全,會計記賬都是臨時聘用,所以不能提供工資表。涉縣更樂裕通施工隊提交證人王某證言,欲證明江某某在施工隊每月3000元報酬。江某某對該證言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該證言只有復印件,證人未出庭,不應采信。本案二審認定的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及江某某受傷系工傷的事實已經(jīng)生效判決確認,涉縣更樂裕通施工隊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采信《初次鑒定結論書》并無不當。涉縣更樂裕通施工隊在仲裁開庭時承認其單位工資為現(xiàn)金發(fā)放,其應保存有考勤表、工資表等工資發(fā)放的證據(jù)。涉縣更樂裕通施工隊不提供上述證據(jù),江某某主張其月工資為3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一審認定江某某月工資為3600元,并無不當。涉縣更樂裕通施工隊提交的王某證言,因該證言只有復印件,且證人未出庭,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魏志鵬
審判員 王一民
審判員 田莉
書記員: 溫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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