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縣眾華典當有限責任公司
劉雪蓮
張瑞金(河北恒星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原告涉縣眾華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涉縣涉城鎮(zhèn)城西街293號。
法定代表人宋海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雪蓮,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張瑞金,河北恒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農民。
原告涉縣眾華典當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涉縣眾華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劉雪蓮、張瑞金,被告楊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借款應當償還。被告楊某某在訴訟中對借款的事實認可,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原、被告之間為典當借款關系,故雙方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應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痹?、被告約定的利息和綜合費用總計已超過了年利率的24%,故應按年利率24%確定借款利息。被告楊某某辯稱已經還清借款,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985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98500元為基數從2013年10月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
二、駁回原告涉縣眾華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78元,由原告涉縣眾華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承擔300元,被告楊某某承擔547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借款應當償還。被告楊某某在訴訟中對借款的事實認可,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原、被告之間為典當借款關系,故雙方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應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痹⒈桓婕s定的利息和綜合費用總計已超過了年利率的24%,故應按年利率24%確定借款利息。被告楊某某辯稱已經還清借款,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985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98500元為基數從2013年10月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
二、駁回原告涉縣眾華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78元,由原告涉縣眾華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承擔300元,被告楊某某承擔5478元。
審判長:陳鐵山
審判員:孫素芳
審判員:白志秀
書記員:白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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