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住武漢市青山區(qū)。
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英山縣人,住英山縣。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勝,湖北吳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黃升賢,湖北畢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英山縣垠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縣溫泉鎮(zhèn)蓮花路東門大橋東側。
法定代表人蘭海元,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趙穎,湖北畢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涂某某、徐某與被告英山縣垠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涂某某、徐某自愿放棄對英山縣垠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起訴,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涂某某、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F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涂某某、徐某撤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9180元,減半收取4590元,由原告涂某某、徐某負擔。
審判員 張山花
書記員:王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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