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區(qū)。
原告:王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原告:王小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
以上原告王某、王薇、王小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涂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代理權限:代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寫法律文書。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卓、羅三容,湖北山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原告涂某某、王某、王薇、王小龍與被告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涂某某、王小龍及其王某、王薇、王小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涂某某,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羅三容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涂某某、王某、王薇、王小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26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涂某某是王泉源之妻,王某、王薇、王小龍是王泉源之子女。2016年2月1日,被告周某某因資金緊張,找到王泉源,王泉源便以現(xiàn)金方式出借186000元,周某某于當日親筆書寫186000元借條交付王泉源,并備注承諾此款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必須歸還。2016年3月13日,被告現(xiàn)金償還借款20000元,2016年6月6日,王泉源因病去世,被告隨后現(xiàn)金償還借款40000元,剩余126000元。原告作為王泉源的法定繼承人,在被告承諾日期逾期后,多次找被告要求歸還剩余欠款,但被告一直無理拒付。為此請求依法支持原告前列的訴訟請求。
原告涂某某、王某、王薇、王小龍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居民身份證,證明原告涂某某、王某、王薇、王小龍的基本情況。
證據(jù)二:火化證明,證明王泉源去世,原告取得繼承權。
證據(jù)三:證明,證明四原告與王泉源的身份關系。
證據(jù)四:借條,證明被告在王泉源處借款的事實。
本院認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合法的借貸行為,借款人的主要義務是向貸款人交付借款,貸款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本息。依照最高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規(guī)定第二條:原告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本案中,原告為了證明王泉源生前與被告存在借貸關系,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所出具的借據(jù),借據(jù)上被告的簽名,而且被告也承認借款的事實,依照上述規(guī)定,本院認定王泉源生前與被告存在借貸關系,王泉源生前以現(xiàn)金的方式履行了交付借款186000元的義務;被告理應履行按實際借款數(shù)額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但其未完全履行,仍下欠126000元未償還,四原告作為王泉源的法定繼承人,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辯理由與本案的民間借貸關系沒有關聯(lián)性,故被告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償還原告涂某某、王某、王薇、王小龍借款126000元,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20元,由被告周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良文 審 判 員 魏校軍 人民陪審員 鐘林濤
書記員:陳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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