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鄂州市鄂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金發(fā),湖北長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區(qū),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鄂州市文松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區(qū)文星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家漢,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涂某訴被告喬某、張某某、鄂州市文松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涂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金發(f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喬某、張某某、鄂州市文松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涂某與被告喬某訂立的借款憑據(j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喬某未返還相應款項,是引起本糾紛的責任方,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以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本案中,原告涂某與被告喬某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利息計算標準未超過年利率24%,可以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故原告要求償還借款本金60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還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的請求,不違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上述債務產(chǎn)生于被告喬某、張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張某某依法應承擔共同償還義務。被告鄂州市文松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借條上以擔保人身份簽章,視為同意為債權提供擔保,本案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被告鄂州市文松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應當為被告喬某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喬某、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涂某借款本金600,000.00元,利息332,000.00元(按年利率24%從2014年3月1日起暫算至2017年3月1日,后期利息按年利率24%據(jù)實計算),本息合計932,000.00元。
二、被告鄂州市文松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被告喬某上述借款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其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喬某追償。
本案案件受理費13,120.00元,由被告喬某、張某某、鄂州市文松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負擔;該費用原告已預交,待本判決生效后由被告喬某、張某某、鄂州市文松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涂某支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次日起七日內仍未繳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賬號:17×××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判長?。?張 琳 審判員 :胡小玲 審判員?。?楊 惠
書記員:: 熊 杜 第1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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