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漢江水利水電有限責任公司水電公司職工,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懷勇,湖北玄岳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曾居住在湖北省丹江口市,現(xiàn)下落不明。被告: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漢江水利水電有限責任公司水電公司職工,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原告涂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46500元;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我與二被告系朋友關系,2014年6月18日,被告以做生意為由向我借款。由于我沒有現(xiàn)金,被告徐某某便用我的身份證以我的名義辦理了一張信用卡,且先后用該卡累計刷卡消費52500元。由于被告徐某某未按時償還信用卡欠款,在信用卡中心的督促下,我分多次向銀行償還了本金、利息及滯納金共計58754.90元。后被告徐某某僅償還我了部分款項,對剩余欠款于2016年2月6日向我出具了一份借條。二被告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8年12月5日在丹江口市民政局登記結(jié)婚,于2016年7月14日在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調(diào)解離婚。二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的合法債務依法應當共同償還,經(jīng)我多次索要未果,為維護合法權(quán)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徐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及任何證據(jù)。被告閆某辯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被告閆某在被告徐某某和原告涂某某發(fā)生債務糾紛時,已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9月28日與被告徐某某分居,且在分居期間被告徐某某分文未支付兒子撫養(yǎng)費,本案的債務系被告徐某某的個人債務。二被告于2008年12月5日登記結(jié)婚,雙方均系再婚,被告閆某已育有一子并具有獨立生活能力,因此在結(jié)婚前二被告簽訂了一份《婚前協(xié)議》,約定雙方婚前的債權(quán)及債務各自負責,婚后的債權(quán)及債務各自負責,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購買的位于丹江口市××套房屋一直由被告閆某償還房貸,被告徐某某未向被告閆某提供過任何生活費用。二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徐某某以做生意為由在隱瞞被告閆某的情況下,向多人借款用于其他用途,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3民終256號民事裁定書認定了被告閆某不應負擔被告徐某某私下借款用于個人生活的債務。被告徐某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舉債用于個人享樂,系個人債務。二被告于2011年9月分居后,被告閆某已不在水都花苑居住。原告涂某某與被告閆某系同事關系,原告認識被告徐某某,對二被告于2011年9月分居的情況理應知情。被告徐某某向原告涂某某借款時,原告未告知被告閆某借款事宜,原告應當知道二被告分居這一事實或者承認借貸事宜是原告與被告徐某某雙方事項與他人無關。原告涂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應當認識到將身份證借給他人辦理信用卡的危害,由此產(chǎn)生的損失也因由其個人承擔。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徐某某與閆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8年12月5日在丹江口市民政局登記結(jié)婚。二被告在結(jié)婚前于2008年11月18日共同擬定了一份《婚前協(xié)議》,約定:甲方(即被告徐某某)的婚前財產(chǎn)的債權(quán)及債務歸本人處理、使用、保管,乙方(即被告閆某)不得干涉;乙方的婚前財產(chǎn)的債權(quán)及債務歸本人處理、使用、保管,甲方不得干涉;雙方結(jié)婚之后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支配,雙方互不干涉,在各自名下的債務歸各自承擔,在各自名下的債權(quán)和存款歸各自所有;夫妻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chǎn)歸各自所有等。原告涂某某與被告閆某是同事及朋友關系,為此被告徐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6月18日,原告與被告徐某某一道用原告的身份證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漢江支行辦理了一張具備借貸功能的銀行卡(卡號:62×××86),該卡由被告徐某某持有并使用,同日被告徐某某用該銀行卡貸款52500元供個人消費使用。原告與被告徐某某在辦理該銀行卡以供被告徐某某貸款消費時,未將此事告知被告閆某。后因被告徐某某未按時償還銀行的貸款,經(jīng)銀行信用卡中心的督促,原告陸續(xù)分多次向銀行償還了該筆貸款的本金、利息及滯納金。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徐某某索要其代為向銀行償還的貸款,被告徐某某僅償還了6000元,并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借到涂某某現(xiàn)金肆萬陸仟伍佰元整,46500元。身份號:,用期14個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某某未依約償還欠款。另查明,婚后因被告徐某某在外舉債未償還,影響了二被告正常的生活,被告閆某于2011年9月28日離開雙方共同居住的丹江口市××#樓××室,居住于丹江口市××大道××小區(qū)××樓××單元××樓××號其父母家至今。二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閆某于2016年7月14日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后經(jīng)調(diào)解該院作出了(2016)鄂0381民初1236號民事調(diào)解書,二被告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原告閆某提出離婚,被告徐某某亦表示同意;二、婚生子徐興迪隨原告閆某生活,并負責撫養(yǎng)、監(jiān)護,原告閆某自愿放棄追索被告徐某某支付小孩撫養(yǎng)費;三、婚后購置的別克牌轎車(鄂C×××××,在閆某名下)歸原告閆某所有;按揭購置的位于丹江口市××?!痢潦易》恳惶讱w婚生子徐興迪所有,下余按揭欠款由原告閆某負責償還,被告徐某某居??;五、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債權(quán)、債務,由各自享有、償還”,該調(diào)解書亦對二被告之間的夫妻生活情況事實等進行了認定。被告閆某系漢江集團公司水電公司的職工,每月有穩(wěn)定的工資收入,且其在與被告徐某某離婚后,獨自撫養(yǎng)小孩并償還房貸。本院認為,合法的債務應當償還。被告徐某某以做生意需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涂某某借款,并以原告涂某某的名義辦理銀行卡申請貸款消費,后因其未能償還貸款,原告涂某某代為償還了銀行貸款,對此被告徐某某予以確認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條,確認了雙方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關系。被告徐某某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約償還,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徐某某償還借款46500元的訴訟請求,有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時,被告徐某某與閆某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原告以此為由要求被告閆某共同償還上述借款。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精神,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應為:第一,借款事實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內(nèi);第二,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共同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第三,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產(chǎn)、生活。本案中被告徐某某以做生意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并在借款時與原告約定不將此事告知被告閆某,據(jù)此可認定,借款發(fā)生時二被告雖系夫妻關系,但并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其次,二被告于2011年9月28日便開始分居生活,對此被告閆某提交了2016年3月14日其本人書寫并經(jīng)丹江口市大壩辦事處集團新村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核實認定并蓋章的情況說明予以證實,在二被告的離婚民事調(diào)解書中對該事實也予以認定,因此本案的借款事實系發(fā)生在二被告開始分居生活后。二被告在經(jīng)濟及生活上各自負擔,雙方缺乏正常夫妻之間應有的相互扶持與依靠,對家庭生活缺乏共同經(jīng)營的意向。而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zhì)屬性,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qū)別,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準。雖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quán)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quán)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但是被告閆某已舉證證明案涉?zhèn)鶆瘴从糜诜蚱薰餐?,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其不應承擔償還責任。綜上,對原告涂某某要求被告閆某與被告徐某某共同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愿放棄抗辯權(quán)和對原告方所提交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由此產(chǎn)生的不利后果應由其本人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涂某某與被告徐某某、閆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涂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懷勇、被告閆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徐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被告徐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涂某某借款46500元。駁回原告涂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63元,公告費560元,合計1523元,由被告徐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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