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海安縣曲塘鎮(zhèn)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蘇省海安縣曲塘鎮(zhèn)。
法定代表人:劉小松,鎮(zhèn)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立,河北滄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海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海飛,江蘇震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青縣榮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縣東環(huán)路西石油小鐵路南。
法定代??人:張之信,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彥峨,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俊祥,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海安縣曲塘鎮(zhèn)人民政府、賁某某不服河北省青縣人民法院(2018)冀0922民初290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被上訴人青縣榮盛建材有限公司主張二上訴人對嘉鴻公司有抽逃資金的違法行為,造成嘉鴻公司不能償還所欠貨款,二上訴人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判令二上訴人承擔給付貨款、賠償損失的責任。本案是否存在侵權事實目前尚無法認定,故不能以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審被告海安縣曲塘鎮(zhèn)人民政府和賁某某的住所地均為江蘇省海安縣,本案應移送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閆亞民
審判員 栗保東
審判員 王鐵川
書記員: 李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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