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縣建設路幼某某
陳興旺(湖北文海律師事務所)
胡某某
謝中秋(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所)
原告:浠水縣建設路幼某某,住所地:浠水縣黨校對面。
負責人:李筱鴻,園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興旺,湖北文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0810267455,代理權限:代為提出、變更、撤回、放棄訴訟請求,參與訴訟,接受調解、和解等。
被告:胡某某(又名胡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中秋,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1410628830,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訴訟請求,參與訴訟,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
原告浠水縣建設路幼某某與被告胡某某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浠水縣建設路幼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浠水縣建設路幼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浠水縣建設路幼某某撤訴。
本案受理費2970元,減半收取計1485元,由原告浠水縣建設路幼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浠水縣建設路幼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浠水縣建設路幼某某撤訴。
本案受理費2970元,減半收取計1485元,由原告浠水縣建設路幼某某負擔。
審判長:段焱明
書記員:何一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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