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浠水十月都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縣清泉鎮(zhèn)麗文大道(老轉盤)。法定代表人:夏應,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秋華,湖北功競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1410425778。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被告:程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東平,浠水縣和諧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執(zhí)業(yè)證號:4171017095。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被告: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區(qū)明珠大道**號。負責人:吳福星,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雷雪峰,湖北彰卓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01201610913781。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被告:郭利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qū)體育東路***號**************樓。負責人:石合群,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永寧,湖北雄楚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01200910328803。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柏波,湖北雄楚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01201610235974。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都某某汽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程海某、李某、郭利兵賠償原告都某某汽運公司財產(chǎn)損失62071,車輛拆裝費1400元,施救費800元,車輛定損運費800元,停車費700元,車損鑒定費2000元等損失合計68401元;2.被告長江財保黃岡支公司和被告平安財險廣東分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2月6日,被告李某駕駛登記在李習成(已死亡)的鄂J×××××轎車由浠水縣散花鎮(zhèn)往清泉鎮(zhèn)方向行駛,至清泉鎮(zhèn)馬橋港路段與原告司機潘自前駕駛的鄂J×××××轎車發(fā)生沖撞后,又隨即遭到被告郭利兵駕駛的粵A×××××轎車的碰撞,導致原告公司鄂J×××××轎車全部報廢的重大損失(報廢車輛殘值僅為800元)。事故經(jīng)浠水縣交警大隊認定,鄂J×××××轎車駕駛員潘自前負次要責任,被告李某、郭利兵負主要責任。被告長江財保黃岡支公司、被告平安財險廣東分公司分別承保了事故車輛鄂J×××××轎車、粵A×××××轎車的強制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責任期間,依法應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因鄂J×××××轎車車主李習成死亡,程海某、李某系其法定繼承人。據(jù)此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依法訴訟要求被告程海某、李某、郭利兵共同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被告長江財保黃岡支公司、被告平安財險廣東分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程海某、李某共同辯稱,1.對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以及交警大隊對本起交通事故認定的成因、損失和責任不持異議;2.鄂J×××××轎車在被告長江財保黃岡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由二答辯人承擔;3.原告主張的財產(chǎn)損失由被告長江財保黃岡支公司予以認定;4.答辯人所有的鄂J×××××轎車在本起事故中受損,對修復費用保留向原告在內(nèi)的各責任方索賠的權利。被告長江財保黃岡支公司辯稱,1.事發(fā)時駕駛員的駕駛證、行車證應合法有效,不存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同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的損失應當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其主張的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3.本案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由本公司和平安財保在交強險內(nèi)共同承擔;超出部分我公司在商業(yè)險部分按30%承擔賠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鑒定費不由我公司承擔。被告平安財險廣東分公司辯稱,1.原告車輛損失鑒定金額過高;2.車輛拆裝費、施救費、定損運費、停車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3.訴訟費我公司不承擔。被告郭利兵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鄂循價鑒(浠水)[2016]第036號價格評估報告系具有鑒定資質的評估機構所作出,評估結論客觀真實的反映了鄂J×××××轎車的損失,被告長江財保黃岡支公司和被告平安財險廣東分公司雖認為鑒定價格過高,但未能提交相關的證據(jù)和具體的事實予以反駁,亦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該價格評估報告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jù)為通用定額發(fā)票,無承運時間及運行線路的記載,不能證實該損失發(fā)生的真實性,本院不予認定。3.原告提交的停車費收據(jù)不屬正規(guī)有效票據(jù),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定。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對事實認定如下:2016年2月6日21時15分許,被告李某駕鄂J×××××6轎車(車載李習成、程海某)由浠水縣散花鎮(zhèn)往清泉鎮(zhèn)方向行駛,至清泉鎮(zhèn)馬橋港路段時,因故偏左越過道路中心線,其車身右前大部與與對向行駛的潘自前駕駛鄂J×××××8轎車(車載曹禮杰、張蕾、曹欣然、張傳秋、華高潮)左前大部呈一定角度發(fā)生沖撞,之后又遇被告郭利兵駕粵A×××××5轎車至事發(fā)地點,在偏左避讓前方停駛鄂J×××××8轎車過程中粵A×××××5轎車右前側先鄂J×××××8轎車后部發(fā)生刮擦,后其右前部又鄂J×××××6轎車右后側發(fā)生碰撞,造成李某、潘自前、曹禮杰、張蕾、張傳秋、華高潮、曹欣然、李習成、程海某等九人受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浠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第0206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某、郭利兵共同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潘自前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乘坐人曹欣然、曹禮杰、張蕾、張傳秋、華高潮、李習成、程海某無責任。2016年5月16日,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鄂循價鑒(浠水)[2016]第036號價格評估報告,評鄂J×××××8轎車損失價值為人民幣62701元。相應鑒定費2000元。同時查明,涉案車鄂J×××××6轎車登記所有人為李習成,已于2017年6月18日去世,本案債權債務均由其妻程海某及其子李某繼承。該車已在被告長江財保黃岡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各一份,其中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0元,已投保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粵A×××××5轎車為被告郭利兵所有,已在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各一份,其中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0元,已投保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本次事故發(fā)生均在兩車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內(nèi)。另,因本次事故另鄂J×××××6轎車受損,車主已就其損失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予以并案處理。經(jīng)查鄂J×××××6轎車維修費損失29200元、施救費800元,合計30000元。
原告浠水十月都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都某某汽運公司”)訴被告程海某、李某、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長江財保黃岡支公司”)、郭利兵、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廣東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都某某汽運公司委托的訴訟代理人胡秋華,被告李某、程海某共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陳東平,被告長江財保黃岡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雷雪峰,被告平安財險廣東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柏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利兵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對他人的合法財產(chǎn)造成損害的,應當根據(jù)過錯大小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交通事故經(jīng)浠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根據(jù)事故經(jīng)過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事實清楚,依據(jù)充分,當事人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事故認定書所確定的責任分擔,斟酌各方當事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之過錯程度及原因力,本院確定原告的損失由被告李某、郭利兵各自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擔。關于原告主張的損失范圍。本院核定如下:1鄂J×××××8轎車損失62701元;2.施救費800元,屬合理支出費用,本院予以確認;3.停車費,因車輛受損不能運行,占地停放看管費用應屬必須,本院根據(jù)實際情況酌定500元;4.鑒定費2000元,有相應票據(jù)為證,屬查明賠償事項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請求賠償?shù)能囕v拆裝費,因不屬法定賠償項目,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責任承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長江財保黃岡支公司和被告平安財險廣東分公司分別承保了涉案事故車輛的交強險,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先由被告長江財保黃岡支公司和被告平安財險廣東分公司分別在各自的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因本案是多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鄂J×××××6轎車鄂J×××××8出租車均粵A×××××5轎車的第三者,故本院按照各自損失的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經(jīng)計算,原告損失由被告平安財險廣東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1361.71元{[64001元÷(64001元+30000元)]×2000元},由被告長江財保黃岡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2000元。原告之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損失由被告平安財險廣東分公司和被告長江財保黃岡支公司各自賠償24255.72元(64001元-1361.71元-2000元)×40%。原告之鑒定費2000元亦按上述責任比例予以分攤,由被告李某和被告郭利兵各自承擔80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程海某雖為本案事故車輛的財產(chǎn)共有人,但無證據(jù)顯示其對本案事故損害的發(fā)生具有過錯,故要求被告程海某承責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因雙方當事人在寬限期內(nèi)未達成調解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浠水十月都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損失2000元。二、被告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浠水十月都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損失24255.72元。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浠水十月都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損失1361.71元。四、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浠水十月都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損失24255.72元。五、被告李某賠償原告浠水十月都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鑒定費損失800元。六、被告郭利兵賠償原告浠水十月都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鑒定費損失800元。上述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七、駁回原告浠水十月都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510元,由被告李某負擔604元,被告郭利兵負擔604元,余額由原告自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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