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泰某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負責人:張志軍,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長裕、陳瓊。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立新,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浙江泰某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與被告陳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后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王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xiàn)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王某某的起訴,并無不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浙江泰某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撤回對被告王某某的起訴。
審判員:顧愷超
書記員:胡曉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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