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啟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勵小偉,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華東,浙江丹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盛增紅,浙江丹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海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龍東大道3000號1幢A樓909A室。
法定代表人:李民,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永發(fā),上海市國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嶺,上海市國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浙江啟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海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以庭外達成和解為由,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浙江啟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5,000元,兩項合計5,025元,由原告浙江啟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胡慶文
書記員:瞿??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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