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浙江東源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臨海市杜橋鎮(zhèn)市場中心路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長。
上訴人(原審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臨海市杜橋鎮(zhèn)。
二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軍,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明,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門市東寶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杰,湖北同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燕,湖北同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臨海市杜橋鎮(zhèn),系林某某之妻。
上訴人浙江東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東源公司)、林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徐某某、原審被告金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1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2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林某某、浙江東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軍、蘇明,被上訴人徐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燕、陳杰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被告金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因本案事實及法律適用爭議較大,難以在法定審限內結案,經本院院長批準,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經合議庭評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浙江東源公司、林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中對以房抵債事實的認定,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或對一審判決確定的利息進行改判,即以560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2年11月1日起計算至本金清償之日止;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徐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1、徐某某與恩施市東源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恩施東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本案借貸沒有關系。恩施東源公司沒有表示以其房屋代為償還浙江東源公司的欠款,一審法院認定恩施東源公司代償債務,沒有事實依據(jù)。2、一審法院在未通知與本案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案外人恩施東源公司參加訴訟的情況下,徑行認定其財產用于抵償本案債務,損害恩施東源公司的利益,審理程序嚴重違法。
二審查明,原判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浙江東源公司與林某某上訴要點有兩項:一是案涉10套房屋不是用于抵債,二是一審法院未依職權追加恩施東源公司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程序違法。
關于第一項上訴理由,前面已經予以分析并認定,案涉10套房屋用于部分抵償債務,此不贅述。
關于第二項理由,浙江東源公司及林某某認為,恩施東源公司與本案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一審法院未通知其參加訴訟,程序違法。二審庭審中,浙江東源公司和林某某進一步明確,恩施東源公司應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對于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據(jù)此,1、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提出獨立的請求權的人。2、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則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浙江東源公司、林某某認為恩施東源公司應參加訴訟的理由為本案處理結果同恩施東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這一理由適用于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據(jù)此,浙江東源公司、林某某認為恩施東源公司應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不能成立。
接下來需要考慮的是恩施東源公司是否構成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一審法院未通知其參加訴訟,是否程序違法。
對于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其認定的標準在于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對于“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指為何,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部分“關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的情形予以了列舉。其中第1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睂φ毡景福延凶C據(jù)顯示,恩施東源公司以其房屋抵債的行為已經完成,即其已經履行了向徐某某交付10套房屋的義務,由此,依據(jù)上述第11條之規(guī)定,恩施東源公司不可判斷為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一審法院未通知恩施東源公司參加訴訟,不構成程序違法。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371元,由上訴人浙江東源建設有限公司、林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丁俊蓉 審判員 王小云 審判員 徐 英
書記員: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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