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
包海燕(遼寧弘揚律師事務所)
張明欣(遼寧弘揚律師事務所)
胡某某
孫某某
鞍山市昊程運輸有限公司
潘曉嬋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鋼支公司
孫丹(遼寧助君律師事務所)
原告: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無業(yè),住所地:遼陽市白塔區(qū)前進街8-11號樓1單元10號。公民身份號碼:21102119501120002X。
委托代理人:包海燕,遼寧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明欣,遼寧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遼陽市遼陽縣小屯耿家屯村3-69。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遼陽市弓長嶺區(qū)南雪梅村6-69。公民身份號碼:xxxx。
被告:鞍山市昊程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區(qū)寧遠鎮(zhèn)南地號村。注冊號:210300005097182。
法定代表人:王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潘曉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該公司職員。住所地:鞍山市鐵東區(qū)礦工路30棟3單元3層23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鋼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鐵東區(qū)南建國路197-1號。注冊號:210300005038839。
負責人:丁萍,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丹,遼寧助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洪某某因與被告胡某某、孫某某、鞍山市昊程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鋼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包海燕、張明欣,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孫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某、孫某某、運輸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yè)三者險(限額為1100000元)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二款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之規(guī)定,被告孫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同時起訴侵權人被告孫某某、胡某某、車輛所有人運輸公司及承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且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未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故原告損失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賠付。
關于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76138.20元(住院費66196.60元、門診費9941.60元)一節(jié),該主張有病志和收據(jù)為憑,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住院期間的護理費)33021÷365×136=12240元、殘疾護理依賴(定殘后的護理費)33021×17年×50%=282208.50元一節(jié),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的計算應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明因護理減少的收入情況,本院參照上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33021元的標準計算,護理人數(shù)為1人,期限為136日,原告護理費為33021元/年÷365日×136日=12303.72元,故本院支持原告住院期間的護理費12240元;對于原告定殘后的護理費,對于護理期限,本院酌情考慮17年,根據(jù)護理依賴程度,參照《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附錄B“護理依賴賠付比例是指各護理依賴程度等級所需護理費用的比例,分以下三等:a)完全護理依賴100%;b)大部分護理依賴80%;c)部分護理依賴50%”的規(guī)定,本項賠償比例為50%,此項賠償應為33021元/年×17年×50%=280678.5元。因此,原告的護理費為12240元+165105元=292918.5元,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36×50=6800元一節(jié),原告住院136日,住院伙食補助費應計算為50元/日×132日=6800元,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6800元一節(jié),原告的住院病志載明原告需營養(yǎng)支持,考慮原告?zhèn)?,本院酌定支?000元。
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2000元,交通費應考慮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確定,因原告并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已支付交通費2000元,但考慮該事故的實際情況及住院天數(shù),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較為合理,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000。
關于原告主張的殘疾輔助器具費322080元(假肢每3年更換一次,需6×33800=202800元;大腿硅膠套每2年更換一次,需9×10000=90000元;維修費202800元×10%+90000元×10%=29280元)一節(ji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钡囊?guī)定,結合原告?zhèn)?,原告此主張符合法律?guī)定,因器具配置機構未對賠償期限予以說明,考慮原告年齡,本院酌情考慮17年,在此期間(含首次配置),假肢和硅膠套各需要更換6次和9次,故更換器具費用為6次×33800元/次+9次×10000/次=292800元,對于維修保養(yǎng)費,配置機構出具的裝配意見載明為“假肢裝配價格的百分之十”,不應包含大腿硅膠套的費用,故維修保養(yǎng)費為17次×33800元×10%=57460元,本院對原告主張的維修保養(yǎng)費29280元予以支持。因此原告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為292800元+29280元=322080元,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23223×18年×63%=263348.82元一節(jié),原告?zhèn)楸辉u定為構成一處五級、一處十級傷殘,參照原告戶口類別,鑒定意見作出時,原告63周歲,年限應計算為17年,原告?zhèn)麣堎r償金應為23223元/年×17年×63%=248718.33元,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1998元,因鑒定費系評定原告?zhèn)麣埖燃壖白o理依賴程度的必然花銷,且有鑒定費收據(jù)為憑,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元,并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優(yōu)先賠付一節(jié),因原告身體損害系交通事故造成,其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主張的數(shù)額過高,本院酌情支持30000元,同時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優(yōu)先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合計936853.03元,其中醫(yī)療費76138.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80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共84938.2元,已超出事故車輛主車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故由被告保險公司在該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10000元,剩余74938.2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事故車輛主車、掛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護理費292918.5元、殘疾賠償金248718.3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22080元,共893716.83元,已超出事故車輛主車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故由被告保險公司在該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110000元,剩余783716.83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事故車輛主車、掛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鑒定費1998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10000元+110000元=12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74938.2元+783716.83元+1998元=860653.03元,合計980653.03元。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二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九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二十五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第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鋼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洪某某980653.03元;
二、駁回原告洪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7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鋼支公司負擔13499元,由原告洪某某負擔37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yè)三者險(限額為1100000元)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二款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之規(guī)定,被告孫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同時起訴侵權人被告孫某某、胡某某、車輛所有人運輸公司及承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且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未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故原告損失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賠付。
關于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76138.20元(住院費66196.60元、門診費9941.60元)一節(jié),該主張有病志和收據(jù)為憑,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住院期間的護理費)33021÷365×136=12240元、殘疾護理依賴(定殘后的護理費)33021×17年×50%=282208.50元一節(jié),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的計算應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明因護理減少的收入情況,本院參照上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33021元的標準計算,護理人數(shù)為1人,期限為136日,原告護理費為33021元/年÷365日×136日=12303.72元,故本院支持原告住院期間的護理費12240元;對于原告定殘后的護理費,對于護理期限,本院酌情考慮17年,根據(jù)護理依賴程度,參照《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附錄B“護理依賴賠付比例是指各護理依賴程度等級所需護理費用的比例,分以下三等:a)完全護理依賴100%;b)大部分護理依賴80%;c)部分護理依賴50%”的規(guī)定,本項賠償比例為50%,此項賠償應為33021元/年×17年×50%=280678.5元。因此,原告的護理費為12240元+165105元=292918.5元,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36×50=6800元一節(jié),原告住院136日,住院伙食補助費應計算為50元/日×132日=6800元,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6800元一節(jié),原告的住院病志載明原告需營養(yǎng)支持,考慮原告?zhèn)?,本院酌定支?000元。
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2000元,交通費應考慮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確定,因原告并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已支付交通費2000元,但考慮該事故的實際情況及住院天數(shù),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較為合理,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000。
關于原告主張的殘疾輔助器具費322080元(假肢每3年更換一次,需6×33800=202800元;大腿硅膠套每2年更換一次,需9×10000=90000元;維修費202800元×10%+90000元×10%=29280元)一節(ji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钡囊?guī)定,結合原告?zhèn)?,原告此主張符合法律?guī)定,因器具配置機構未對賠償期限予以說明,考慮原告年齡,本院酌情考慮17年,在此期間(含首次配置),假肢和硅膠套各需要更換6次和9次,故更換器具費用為6次×33800元/次+9次×10000/次=292800元,對于維修保養(yǎng)費,配置機構出具的裝配意見載明為“假肢裝配價格的百分之十”,不應包含大腿硅膠套的費用,故維修保養(yǎng)費為17次×33800元×10%=57460元,本院對原告主張的維修保養(yǎng)費29280元予以支持。因此原告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為292800元+29280元=322080元,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23223×18年×63%=263348.82元一節(jié),原告?zhèn)楸辉u定為構成一處五級、一處十級傷殘,參照原告戶口類別,鑒定意見作出時,原告63周歲,年限應計算為17年,原告?zhèn)麣堎r償金應為23223元/年×17年×63%=248718.33元,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1998元,因鑒定費系評定原告?zhèn)麣埖燃壖白o理依賴程度的必然花銷,且有鑒定費收據(jù)為憑,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元,并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優(yōu)先賠付一節(jié),因原告身體損害系交通事故造成,其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主張的數(shù)額過高,本院酌情支持30000元,同時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優(yōu)先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合計936853.03元,其中醫(yī)療費76138.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80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共84938.2元,已超出事故車輛主車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故由被告保險公司在該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10000元,剩余74938.2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事故車輛主車、掛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護理費292918.5元、殘疾賠償金248718.3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22080元,共893716.83元,已超出事故車輛主車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故由被告保險公司在該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110000元,剩余783716.83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事故車輛主車、掛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鑒定費1998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10000元+110000元=12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74938.2元+783716.83元+1998元=860653.03元,合計980653.03元。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二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九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二十五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第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鋼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洪某某980653.03元;
二、駁回原告洪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7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鋼支公司負擔13499元,由原告洪某某負擔379元。
審判長:馬慶堯
審判員:黃杰
審判員:郭琦
書記員:趙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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