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
劉家和(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
柯某
柯某甲
原告洪某,男。
委托代理人劉家和,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柯某,男。
被告柯某甲,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洪某訴被告柯某、柯某甲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3月3日以原、被告庭外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洪某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洪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洪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洪某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洪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洪某負擔。
審判長:曹樹才
書記員:徐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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