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殉道:“忠”與“奸”的權衡和比較
——基于安提戈涅慷慨就死[1]的思考
近段時期,有一批受過良好教育的知識分子,其中還有全國著名的律師,平時思維理性,他們深知群眾集會未經批準機關許可為非法集會,其行為可能會受到有關機關嚴厲的刑事制裁。但他們還是強烈要求執(zhí)政當局推行國際上通行有效的廉政反腐措施——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結果悉被拘捕,國人卻大肆褒揚,之所以,然者何?
這可從安提戈涅慷慨就死的故事得到解答。
在古希臘的底比斯王國,殺父娶母的俄狄浦斯國王退位后,他的兩個兒子厄忒俄克勒斯和波呂涅刻斯因為相互爭奪王位,在底比斯城前決戰(zhàn)一場,最終同歸于盡。底比斯王國的權力轉歸兄弟二人的舅父克瑞翁,他思慮著兩位外甥的葬事??巳鹞套尪蜻砜死账瓜硎車醯脑岫Y,居民們傾城出動,陪隨靈車直到墓地;可是他卻讓波呂涅刻斯暴尸城下,不予安葬??巳鹞绦?,對背叛祖國的敵人既不痛惜,也不掩埋,而是任憑狗撕鳥啄,不加理睬。此外,他還曉諭全城居民,必須遵守國王的旨意,不得違抗。為此,他還特地增加守衛(wèi),不許有人偷盜或掩埋尸體,違反者一律亂石擊死!
作為兄弟二人的妹妹安提戈涅認為舅父的王令與上天的神法不符,于是她不顧法令,拼著一死,兩次前去安葬波呂涅刻斯的尸體。被捕后,安提戈涅被囚禁在墳墓般的石穴中,她對自已埋葬其兄的行為無怨無悔。最后,她用面紗裹住自已的全身,上吊而死。她用自已年輕的生命去捍衛(wèi)自已心目中的神法,與克瑞翁的王令進行了殊死的抗爭,以示其反對與任何與神法相違背的任何世俗律令,從而成為法律的殉道者。[2] 這與今天的上列行為者慷慨投獄有驚人的相似之處。
作為剛剛繼任的新國王,為了維持和鞏固新的城邦秩序和法制秩序,克瑞翁因而下達了鐵的法令。這個禁葬令就是作為一國之君的克瑞翁頒布的國法??墒沁@項法令卻違背了古希臘人的宗教信仰,因為古希臘人認為,死者(尤其是親人)如果得不到安葬,他的陰魂便不能渡過冥河,前往冥土,因此親人有埋葬死者的義務。而這條古希臘人自氏族社會形成以來就形成的世代相傳的喪葬制度可以看作是古希臘人當時的一種社會風俗,也就是當時人們的生活習慣和固定的倫理觀念,這凸現(xiàn)出尊重“人法”與尊重“上帝之法”之間的沖突??巳鹞虇柊蔡岣昴骸澳阏娓疫`背法令嗎?”安提戈涅答道:“我敢,因為:
這些法律并非宙斯制定,
而她和諸神并立為王位居宙斯之下,
公道,不是處于這些人類法律的規(guī)定。
我也不認為你,一個塵世的凡人,
能夠一下就取消和踐踏
上天不可改變的不成文法。
上天法律的存在非一天兩天;
它們永不消亡;也無人知道它們何時起源。[3]
因此,在安提戈涅看來,既然你國王的法令與上帝的法律是相沖突的,根本違背了上帝法律的理念,她埋葬她的兄弟,違背的是克瑞翁的法律,而不是上帝的不成文法律,而與上帝的不成文法律相沖突的法律不是法律,因為該種法律違背了正義。正因為安提戈涅心懷這樣的法律理念,她才能與克瑞翁展開論辯,并依照她心中真正的法律埋葬她的兄弟。
從現(xiàn)代法治觀念看,法安定性的本身雖然是任何一個法治國家所必須奉守的一個準則,但在正義的要求下,仍必須隨著社會的變化而不斷地進行修正,對于不道德的法律,任何一個公民不僅有權利而且有義務反對之、變更它。矯正法律彰示公民對這個國家、民族的忠誠,但極可能損害當政統(tǒng)治者的潛在利益,那些當權者會漠視正義,狠狽為奸,無恥地進行構陷。
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4] 在孟子看來,忠于國家和民族是絕對的,忠君則是相對的。倘若獨夫民賊執(zhí)掌國柄,敗壞國政,摧殘民眾,對他的放遂與征伐是救民于水火,是忠于國家和民族的具體表現(xiàn)。若君王順乎民心,代表國家,忠君就體現(xiàn)為忠于國家。反之,昏君殘民誤國,就應起而率民反抗,絕不能實行“愚忠”。大周天子武則天在《臣軌》中做了進一步闡釋:“夫事君者,以忠正為基。忠正者,以慈惠為本。故為臣不能慈惠于百姓,而曰忠正于其君者,斯非至忠正者也?!毕伦⒃唬骸爸林抑迹瑒t先慈惠百姓,而后忠正于其君也?!盵5] 在惠民與忠君的取舍上,武則天更傾向于惠民的重要性。凡忠君者必先惠民,惠民才能獲得民心,而民心的向背又往往決定國家的存廢。
當下,我國法治建設實質上已陷入重重困境之中。貪腐顯然成為中國法治的“治”之重點,“但吊詭的是,貪官越治越多,腐敗層出不窮,盡管我們天天都在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但法治成效甚微?!盵6]問題的癥結何在?其實,不是我們沒有法律,而是我們反腐敗沒有治本,沒有有效的社會民眾監(jiān)督,沒有遵循反腐的國際通行規(guī)則——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防腐于未然。但中國的官僚階層十分恐懼這一釜底抽薪的制度,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已醞釀近二十年,一直遭受特權階層的蠻橫阻攔,貪腐行為已泛濫成災,欲有亡黨亡國之勢。但權貴勢力為了自身特權利益對反對者疾惡如仇。
上列行為人為了最高扏政當局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和安提戈涅一樣面對的是個別地方扏政當局陳腐的專政理念,工具主義司法卻全無畏懼,大義凜然。正是他們追求法律正義的犧牲精神,推動了我國法治的進步,中國法治的進步,實在令人悲切,但這正是中國法治走向憲政的旅程。這種為了國家、民族的復興,公民的權利而不顧個人安危之義舉,其功澤后世、績惠中華民族子孫。他們才是人民的忠臣,那種假借法律之名,為了個人、利益集團之徒,玩法律于鼓掌之下,破壞法律實質正義,則是國家、民族的敗類,人民的奸臣。
依法治國,就是以正義為治國之根本,司法應以正義為最高指導原則,同時亦以實現(xiàn)國家的正義狀態(tài)為最高價值目標。但實然的國家的法律實質上由正義與非正義的法律構成。無論是在充滿現(xiàn)代性的今天還是在文明不發(fā)達的過去歷史的各個階段,正義成為區(qū)分惡法與良法的標準,法治的本質就是實現(xiàn)國家正義,正義乃國家、社會和諧之根本性要素,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和表現(xiàn)。因此在法官在面對社會現(xiàn)實的時候,應當具有足夠的批判意識和質疑性格而矯正法律。如果實證法與正義之間的矛盾達到了令人難以忍受的程度時,作為惡法必須向正義讓步。今天中國權貴集團的貪腐和對人民的訛詐如此令人憤怒,實難容忍,但他們卻以形式合法的惡法來打壓老百姓們的正當訴求,實在應該矯正!
在20世紀早期,我們有魯迅、顧準;在20世紀90年代,孫志剛案件發(fā)生后,由于一些有良知的法學者奮勇抗爭,促發(fā)了一場全國范圍人權問題的討論,也正是在世界人權話語的支配下,孫志剛的個案導致了中國的法律將原來的收容制度改或了援助制度;重慶“釘子戶”事件,通過被拆遷戶的以死抗爭,使公民的財產權不可侵犯的觀念深深地植入國人的心中。正是通過這一個個偶然的法治事件,推動了中國法治的進步,雖然中國公民權利的每一步前進都如此地痛切,但正是通過這痛切的過程使中國法治邁向了現(xiàn)代化的征程,雖然很緩慢,但畢竟在向前移動。[7] 今又見:“風蕭蕭兮易水寒”,壯士投獄為國難!
注釋
[1]孫曙生:《法律的殉道者之法律接受與抗拒的現(xiàn)代性反思——以蘇格拉底與安提戈涅為例》載《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法理學、法史學2011年2期,第46—47頁。
[2] 古斯塔夫·施瓦布.希臘古典神話〔M〕.曹乃云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3:290.
[3]薩拜因,喬治.霍蘭.政治學說史(上)〔M〕.盛葵陽,崔妙因,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53.
[4]《孟子.梁惠王下》,載《諸子集成》第1冊,中華書局年1986版,第86頁。
[5]武則天:《臣軌》,載《官箴書集成》第1冊,黃山書社1997年版,第7頁。
[6]孫曙生.從價值理念到制度構建〔J〕.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9(6).
[7]孫曙生:《法律的殉道者之法律接受與抗拒的現(xiàn)代性反思——以蘇格拉底與安提戈涅為例》載《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法理學、法史學2011年2期,第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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