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連湘淵(福建泉南律師事務所)
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有限公司
吳榮本(湖北志民律師事務所)
胡威(湖北志民律師事務所)
原告(反訴被告)泉州市永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裕。
委托代理人連湘淵,福建泉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蜀閩。
委托代理人吳榮本、胡威,湖北志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反訴被告)泉州市永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泉州市永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就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被告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有限公司也于2014年8月1日就其反訴請求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反訴被告)泉州市永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申請撤回本訴、被告(反訴原告)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有限公司申請撤回反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反訴被告)泉州市永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準許被告(反訴原告)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有限公司撤回反訴。
案件受理費14208元,減半收取7104元,由原告泉州市永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承擔。反訴案件受理費5125元,由被告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反訴被告)泉州市永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申請撤回本訴、被告(反訴原告)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有限公司申請撤回反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反訴被告)泉州市永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準許被告(反訴原告)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有限公司撤回反訴。
案件受理費14208元,減半收取7104元,由原告泉州市永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承擔。反訴案件受理費5125元,由被告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長:任齊耀
審判員:王忠民
審判員:檀小寅
書記員: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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