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縣鯨濟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張成亮(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
宗某某
魏某某
王成
原告沽源縣鯨濟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縣平定堡鎮(zhèn)橋西一品文城住宅小區(qū)。
法定代表人賈樹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成亮,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宗某某。
被告魏某某。
被告王成。
原告沽源縣鯨濟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鯨濟源公司)訴被告宗某某、魏某某、王成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成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宗某某、魏某某、王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自遵守。原告鯨濟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宗某某履行了發(fā)放貸款的義務,被告宗某某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如期履行還款義務。宗某某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被告魏某某、王成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宗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被告魏某某、王成亦未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宗某某、魏某某、王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F(xiàn)原告要求被告宗某某立即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被告魏某某、王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請求,依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 ?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本案合同簽訂時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的基準年利率為5.6%,即月利率約為4.67‰,4倍即為18.68‰,合同中約定的貸款月利率為18.6‰,未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合同中約定逾期貸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即逾期貸款月利率為18.6‰(1+50%)=27.9‰,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對此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之規(guī)定,被告魏某某、王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當向原告履行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宗某某、魏某某、王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應視為其自動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權,由此產(chǎn)生的對其不利的訴訟后果,應由其本人承擔。原告未提交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等已實際發(fā)生的有效票據(jù),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該費用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宗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歸還原告沽源縣鯨濟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萬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9月26日的利息,月利率按18.6‰計算;支付自2014年9月27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息。
二、被告魏某某、王成對被告宗某某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沽源縣鯨濟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079元,由被告宗某某、魏某某、王成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自遵守。原告鯨濟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宗某某履行了發(fā)放貸款的義務,被告宗某某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如期履行還款義務。宗某某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被告魏某某、王成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宗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被告魏某某、王成亦未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宗某某、魏某某、王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F(xiàn)原告要求被告宗某某立即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被告魏某某、王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請求,依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 ?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本案合同簽訂時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的基準年利率為5.6%,即月利率約為4.67‰,4倍即為18.68‰,合同中約定的貸款月利率為18.6‰,未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合同中約定逾期貸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即逾期貸款月利率為18.6‰(1+50%)=27.9‰,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對此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之規(guī)定,被告魏某某、王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當向原告履行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宗某某、魏某某、王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應視為其自動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權,由此產(chǎn)生的對其不利的訴訟后果,應由其本人承擔。原告未提交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等已實際發(fā)生的有效票據(jù),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該費用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宗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歸還原告沽源縣鯨濟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萬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9月26日的利息,月利率按18.6‰計算;支付自2014年9月27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息。
二、被告魏某某、王成對被告宗某某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沽源縣鯨濟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079元,由被告宗某某、魏某某、王成共同承擔。
審判長:袁成海
審判員:劉建國
審判員:牛云
書記員:陳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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