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沽源縣鯨濟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賈樹軍。職務董事長。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72456736207XR。住所地:沽源縣平定堡鎮(zhèn)一品文城住宅小區(qū)。
原告代理人:曹建民,男,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代理人:張成亮,男,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沽源縣。
原告沽源縣鯨濟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被告郝某某小額貸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郭萬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理人曹建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郝某某經(jīng)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7日,被告郝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并約定借款利率為20‰,約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7月6日。被告于2016年5月22日已將以前的利息全部結(jié)清。并在2016年9月6日歸還本金10000元,實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至今未歸還。
本院認為,被告郝福林經(jīng)本院向其送達起訴狀副本等相關(guān)應訴材料后,既未提交答辯意見,也未出庭參加訴訟,可推定其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無異議。
被告郝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簽訂《借款合同》,形成小額貸款關(guān)系。雙方約定了借款期限,被告應當在借款到期后履行還款義務。
同時,原告在庭審中向法庭提交書面《放棄主張利息申請書》,放棄2016年9月6日以后的利息,要求被告給付尾欠40000元本金。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郝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沽源縣鯨濟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
案件受理費650元,由被告郝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萬舉
書記員:馮立媛 本案適用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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