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縣鯨濟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張成亮(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
曹建民(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楊某某
原告沽源縣鯨濟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賈樹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成亮,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曹建民,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
被告楊某某,職工。
原告沽源縣鯨濟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鯨濟源公司)訴被告楊某某、楊某某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建國適應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成亮、曹建民,被告楊某某、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對原告起訴的事實予以認可,故被告楊某某應當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自2012年7月22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月利率21.8667‰計算)。被告楊某某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自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楊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被告楊某某追償。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歸還原告沽源縣鯨濟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萬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22日至實際清償本金之日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1.8667‰計算),被告楊某某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駁回原告沽源縣鯨濟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612元,由被告楊某某、楊某某負擔,與本判決第一項一同履行。
如果被告楊某某、楊某某未按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對原告起訴的事實予以認可,故被告楊某某應當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自2012年7月22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月利率21.8667‰計算)。被告楊某某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自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楊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被告楊某某追償。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歸還原告沽源縣鯨濟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萬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22日至實際清償本金之日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1.8667‰計算),被告楊某某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駁回原告沽源縣鯨濟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612元,由被告楊某某、楊某某負擔,與本判決第一項一同履行。
如果被告楊某某、楊某某未按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劉建國
書記員:張少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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