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縣阜城鎮(zhèn)中興路北側(cè)。法定代表人:荀建國,執(zhí)行董事。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廣軍,河北合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宇陽,河北合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館陶縣永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館陶縣北科園區(qū)309國道北側(cè)。法定代表人:劉長振,總經(jīng)理。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433091147066T。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建波,系該公司法律顧問。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廷江,系該公司員工。被告(反訴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邯鄲市廣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延峰,天津萬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承運貨物損失100萬元并賠償原告其他經(jīng)濟損失5萬元,共計105萬元;二、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11日,被告張某某駕駛登記車主為被告館陶縣永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冀D×××××號重型貨車到原告公司,并以該車車主名義與原告簽訂運輸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約定被告方用上述車輛負責將原告價值100萬元的止水帶從原告住所地運送至四川、云南等處原告施工工地,承運期限7天,貨物送到指定地點原告收到回單后付運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指定收貨人的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同時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運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和被告的駕駛證復(fù)印件作為合同附件。合同簽訂后原告將上述貨物從原告住所地交付被告方承運,但被告拉走貨物后違反合同約定未將所承運貨物送到合同約定地點,并將承運貨物拉至他處隱匿不還,為此給原告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原告認為,被告張某某以車主身份與原告簽訂運輸協(xié)議,冀D×××××號重型汽車實際車主為被告館陶縣永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二被告對因其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yīng)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館陶縣永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一、我公司非冀D×××××號重型貨車的實際所有人,對該車輛不具有占有、處分、支配權(quán)及運營利益,是被告張某某在我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貸款到期后,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登記在我公司名下進行經(jīng)營,但該車的實際車主及出資人為被告張某某;二、我公司未與原告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未實際履行合同,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無我公司人員簽字及印章,非我公司的行為,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我公司并非運輸合同的相對方。因此,該運輸合同對我公司無任何約束力。從合同的簽訂到履行,完全是被告張某某的個人行為,根據(jù)我公司與被告張某某簽訂的分期付款購車協(xié)議約定,由被告張某某自主經(jīng)營、自負盈虧;三、本案被告張某某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存在故意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在運輸貨物過程中,因不可抗力,無法達到合同目的時,及時通知托運人和收貨人,已經(jīng)履行了通知及告知義務(wù),并對貨物進行了提存,對于原告公司未采取合理必要措施,故意擴大的間接損失,不應(yīng)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運輸協(xié)議約定貨物丟失或損壞按價值賠償,本案貨物并未丟失及損失,不存在貨物損失賠償情況,應(yīng)當由被告張某某返還。根據(jù)《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責任。綜上所述,我公司不是該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也未與原告公司簽訂運輸合同,不應(yīng)當承擔違約責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張某某辯稱,原告的貨物并未毀損和滅失,被告保管貨物系依法行使留置權(quán)。因原告未向被告支付運費、裝卸費、提存費,故該批貨物由被告保管。在原告向被告支付費用后,被告同意將貨物返還給原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原被告之間的運輸合同,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xù)履行而解除。二、原告的貨物并未毀損和滅失,原告訴請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原告訴爭的貨物由被告暫時保管。三、被告保管貨物系依法行使留置權(quán),因原告未向被告支付運費、裝卸費、提存費,故該批貨物由被告保管。在原告向被告支付費用后,被告同意將貨物返還給原告。綜上所述,原告的貨物并未毀損滅失,被告保留貨物系依法維權(quán)行為,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原告向被告支付運費、裝卸費及保管費用。反訴原告張某某訴稱,2016年6月11日,我方負責運輸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貨物,負責運輸至四川宜賓,我方依約將貨物運輸至四川宜賓處,因天氣原因及路況嚴重受阻,運貨車輛已無法前進,我方積極通知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協(xié)調(diào)處理此事,請求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安排車輛來提貨。我方在車輛停滯處等待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提貨,但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一直未安排車輛來提貨,故我方將該批貨物提存至位于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二郎格力空調(diào)B區(qū)重慶明全貨運有限公司處,并明確告知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存貨地點,待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安排車輛提貨。事后提存公司重慶明全貨運有限公司通知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來提貨,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也同意去提貨,但因為提存費問題雙方未達成一致,放棄該批貨物,此事仍擱置未能解決。根據(jù)明全公司與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電話溝通,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因為提存費過高放棄該批貨物的所有權(quán),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讓重慶明全貨運有限公司與張某某聯(lián)系提貨和支付提存費事宜,我方在向明全公司支付提存費65400元后將貨物提走。張某某向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墊付的提存費,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拒絕向張某某支付提存費、運費及處理事故的裝卸費。現(xiàn)要求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運費26700元、裝卸費2200元、貨物提存保管費用65400元,以上共計94300元。反訴被告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辯稱,反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案是因為被告張某某違反合同約定,單方終止合同履行將貨物在途中就放在了重慶,我方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請求駁回反訴人的請求。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冀D×××××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登記所有人為被告館陶縣永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告張某某系車輛實際使用人,二被告之間是掛靠與被掛靠的關(guān)系。2016年6月11日,原告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某某簽訂運輸協(xié)議,約定張某某使用冀D×××××號貨車將原告價值1000000元的止水帶、鋼邊總計26.08噸運送至四川省宜賓市、云南省雄縣等地,承運期限7日,全程運費15500元,原告收到貨物回單后再付款,并指定了接貨人。被告張某某已按時將價值22260元的止水帶送至四川省宜賓市,剩余絕大部分貨即977740元貨物未運送至原告指定地點,后被告張某某以未付運費為由將部分貨物進行留置。經(jīng)本院現(xiàn)場勘驗,現(xiàn)剩余貨物存于張某某家中,已破損,經(jīng)與原告核實,已無使用價值。上述事實由運輸協(xié)議一份、出庫單、調(diào)查筆錄、購車擔保、車輛掛靠和免費服務(wù)合同書一份、物資交接單及雙方當事人的訴辯陳述予以證實。
原告(反訴被告)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館陶縣永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告(反訴原告)張某某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廣軍、石宇陽,被告(反訴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延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館陶縣永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建波、張廷江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某某簽訂的運輸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yīng)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義務(wù)。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shù)木唧w數(shù)額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數(shù)額。本案的被告張某某未按運輸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義務(wù),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將貨物運送至卸貨地,違反了協(xié)議約定,故被告張某某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貨物損失,符合協(xié)議約定,予以支持,鑒于被告已送貨22260元,可判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貨物損失977740元。被告館陶縣永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是該承運車輛的登記車主,被告張某某以館陶縣永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義從事交通運輸經(jīng)營,故被告館陶縣永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應(yīng)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張某某以不可抗力無法將貨物送達目的地為由進行抗辯,但并未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予以支持,本院不予認可,被告張某某未將原告貨物送達目的地,明顯違背雙方合同約定及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因此其反訴主張運費26700元、裝卸費2200元、保管費65400元,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貨物損失977740元;二、被告館陶縣永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債務(wù)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反訴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4250元,減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河北龍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負擔49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6635元,被告館陶縣永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張某某承擔連帶責任;反訴受理費1049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世春
書記員:劉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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