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鵬瑞無紡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孫志波,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佳沖、于建峰,河北新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蚌埠市東某某濾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杭法云,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原告河北鵬瑞無紡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紡公司)與被告蚌埠市東某某濾清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河北鵬瑞無紡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佳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東方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鵬瑞無紡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給付原告貨款7600元;2.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曾有業(yè)務往來,截止2016年3月1日,被告拖欠原告濾紙款共計7600元。被告為此出具欠款證明一份,約定如有糾紛,由辛集法院管轄。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脫未付,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東方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以下證據:
1、2016年3月1日東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杭法云所打的欠條一份,內容:今欠辛集市鵬瑞濾紙有限公司濾紙款人民幣7600元,此條管轄權歸辛集。欠條上加蓋了東方公司印章。
2、辛集市鵬瑞濾紙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證實2017年6月9日辛集市鵬瑞濾紙有限公司更名為現在的名稱:河北鵬瑞無紡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3、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示的東方公司的工商信息。該信息顯示,東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杭法云。
被告不答辯,不提供證據,亦未出庭作證,應視為對其舉證、質證、抗辯權利的放棄,分析審核原告證據與其當庭陳述一致,未發(fā)現矛盾和疑點,本院予以采信,根據采信的證據和原告的當庭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辛集市鵬瑞濾紙有限公司2009年8月17日成立,是從事濾紙、濾芯加工、銷售的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2017年6月9日更名為無紡公司。
2016年3月1日東方公司給辛集市鵬瑞濾紙有限公司打下欠條,欠下濾紙款76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認為,被告東方公司與原告無紡公司(原名:辛集市鵬瑞濾紙有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濾紙買賣合同關系,被告東方公司欠下貨款后,未約定付款時間,應當在原告催收貨款后立即給付。未及時給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除給付貨款本金外,還應承擔原告實現債權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費等費用損失。保全費因原告未申請保全而未實際發(fā)生,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訴訟請求大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蚌埠市東某某濾清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河北鵬瑞無紡制品有限公司濾紙貨款人民幣76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蚌埠市東某某濾清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應當在提交上訴狀時一并交納上訴費(就本判決結果整體不服的,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就本判決結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按照普通程序交納相應的案件受理費),上訴費可向我院交納,亦可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直接交納。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海濤
書記員: 張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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