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陸某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鹽山縣平津大街。
法定代表人:劉福旺,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立紅,河北石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甘肅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qū)甘肅一建五樓。
法定代表人:劉瑾,任公司經理。
原告河北陸某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甘肅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陸某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甘肅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河北陸某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河北陸某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甘肅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806元、保全費4520元由原告河北陸某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劉曉
書記員: 陳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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