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興支行
馬軍海
楊長輝
閻某某
王某某
張建軍
楊獻鐸(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
趙志紅
石家莊市礦區(qū)恒遠煤焦化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興支行,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代表人陳俊娟,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馬軍海。
委托代理人楊長輝。
被告閻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張建軍。
委托代理人楊獻鐸,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志紅。
委托代理人楊獻鐸,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市礦區(qū)恒遠煤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閻某某。
原告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興支行(以下簡稱河北銀行裕興支行)與被告閻某某、王某某、張建軍、趙志紅、石家莊市礦區(qū)恒遠煤焦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起訴,同日本院決定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濤濤獨任審判,于2016年7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馬海軍、楊長輝,被告張建軍、趙志紅委托代理人楊獻鐸到庭參加了訴訟。
被告閻某某、王某某、石家莊市礦區(qū)恒遠煤焦化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河北銀行裕興支行請求判令:1、被告閻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180427.03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復利,截至2016年5月30日的利息81015.63元,自2016年5月30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2、依法拍賣、變賣被告王某某、張建軍抵押房產(chǎn)優(yōu)先償還原告本息及訴訟費費用;3、被告張建軍、石家莊市礦區(qū)恒遠煤焦化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4、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張建軍、趙志紅辯稱,在債務人不履行償還義務時,原告應當通知被告張建軍承擔保證責任,并應給予適當期限,但原告并未通知被告,故對起訴前的利息81015.63元,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保證合同第5.1條的劃收條款、第8.1條物保、人保條款、第10條證據(jù)效力條款,抵押合同第12.1條擔保物權實現(xiàn)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應認定無效。
原告未經(jīng)被告同意,直接扣劃了被告張建軍在河北銀行礦區(qū)支行的定期存款80萬元,行為違法。
本案債務人亦提供抵押擔保,應先就債務人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被告閻某某、王某某、石家莊市礦區(qū)恒遠煤焦化有限公司未提交證據(jù),未答辯。
案件事實
2015年2月4日,原告與被告閻某某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被告閻某某向原告借款200萬元;期限自2015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4日;固定年利率7.84%;分期還息,一次性還本,每月21日或到期日為還款日;逾期利率為貸款利率上浮50%。
被告張建軍、石家莊市礦區(qū)恒遠煤焦化有限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被告張建軍以其名下坐落于石家莊市橋東區(qū)和平東路7號榮景園9-2-1102的房產(chǎn)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
均已辦理抵押登記。
2015年2月6日,原告發(fā)放了貸款。
被告閻某某足額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21日。
2016年2月4日,被告閻某某償還本金176.97元,2月24日償還本金2萬元。
2016年5月24日,原告分五次共計扣劃被告張建軍在河北銀行礦區(qū)支行的存款799396元。
2016年2月24日、3月11日、4月20日,原告向被告閻某某、張建軍、王某某、石家莊市礦區(qū)恒遠煤焦化有限公司進行催收。
截至2016年5月30日,被告閻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80427.03元,利息(含逾期利息、復利)81015.63元。
另,被告閻某某作為王某某的配偶在抵押人配偶聲明條款簽字確認。
被告張建軍簽訂的保證合同第5.1條約定:乙方(指原告)有權從甲方(指被告)在河北銀行開立的所有本外幣賬戶中扣收相應款項用以清償債務。
第8.1條約定無論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否提供物的擔保,乙方均有權要求甲方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需先行處分擔保物。
第10條約定除有可靠、確定證據(jù),甲方不能因還款記錄、單據(jù)、憑證系乙方單方制作或保留,提出異議。
抵押合同第12條約定:無論單獨或合并存在其他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也無論上述擔保是債務人本人提供,還是第三人提供,乙方均有權要求甲方先行履行擔保責任。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個人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他項權證書、借款憑證、還款明細表、催收通知書等證據(jù)能夠證實,足以認定。
處理理由及結果
本院認為,上述條款雖屬于格式條款,但并未加重被告責任或排除被告主要權利,應認定有效。
被告閻某某未按約償還借款本金,應繼續(xù)償還,并按逾期利率支付利息。
原告劃轉被告張建軍的存款,符合保證合同約定。
被告張建軍、石家莊市礦區(qū)恒遠煤焦化有限公司為上述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閻某某逾期后,原告已向被告張建軍進行催收,故對被告張建軍以原告未通知為由,認為不應對起訴之前的利息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王某某、張建軍以各自名下房產(chǎn)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原告有權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抵押合同約定原告有權在債務人與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并存時可以對第三人張建軍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 ?、第四十六條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閻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興支行借款本金1180427.0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復利(截至2016年5月30日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為81015.63元,自2016年5月31日起的利息、逾期利息、復利,按照合同約定計付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張建軍、石家莊市礦區(qū)恒遠煤焦化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閻某某追償;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153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8076.5元,由被告閻某某、王某某、張建軍、石家莊市礦區(qū)恒遠煤焦化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上述條款雖屬于格式條款,但并未加重被告責任或排除被告主要權利,應認定有效。
被告閻某某未按約償還借款本金,應繼續(xù)償還,并按逾期利率支付利息。
原告劃轉被告張建軍的存款,符合保證合同約定。
被告張建軍、石家莊市礦區(qū)恒遠煤焦化有限公司為上述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閻某某逾期后,原告已向被告張建軍進行催收,故對被告張建軍以原告未通知為由,認為不應對起訴之前的利息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王某某、張建軍以各自名下房產(chǎn)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原告有權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抵押合同約定原告有權在債務人與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并存時可以對第三人張建軍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 ?、第四十六條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閻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興支行借款本金1180427.0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復利(截至2016年5月30日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為81015.63元,自2016年5月31日起的利息、逾期利息、復利,按照合同約定計付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張建軍、石家莊市礦區(qū)恒遠煤焦化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閻某某追償;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153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8076.5元,由被告閻某某、王某某、張建軍、石家莊市礦區(qū)恒遠煤焦化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審判長:周濤濤
書記員:穆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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