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獻縣。
法定代表人王彬,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侯學英,河北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常某某。
被告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彭仕國,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姚球太,系該公司職員。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常某某、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在答辯期內(nèi)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工程所在地新疆,被告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根據(jù)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guī)定,獻縣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本案應由被告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2014年9月29日,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常某某簽訂了《租賃合同》一份,合同下方的出租方處加蓋了河北鑫盛建材租賃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承租方處有“常某某”的簽字;擔保人(丙方)處加蓋了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五家渠恒大金碧天下項目經(jīng)理部的印章。該《租賃合同》第七條約定:“本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痹摋l款應視為雙方對合同履行地的約定。該條款雖系格式條款,但被告常某某和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已簽字和蓋章予以認可,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系租賃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財產(chǎn)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地獻縣,原告依據(jù)合同約定的履行地向本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案享有管轄權。故本案被告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立正 審 判 員 李瑞章 代理審判員 郭智華
書記員:劉清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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