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裕園海天餐飲有限公司
高衛(wèi)東(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
張雙平(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
但家勝
李俊虎(河北石家莊新華金政法律服務所)
河北眾成人力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
楊美
劉曉軍
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裕園海天餐飲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裕華西路9號。
法定代表人毛湘,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高衛(wèi)東、張雙平,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但家勝。
委托代理人李俊虎,石家莊市新華金政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河北眾成人力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qū)新華路539號神興綜合樓706、707、708。
法定代表人李麗,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美,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劉曉軍,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河北裕園海天餐飲有限公司、但家勝因與被上訴人河北眾成人力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5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但家勝的工資表中已列明出勤天數(shù),并有眾成公司的蓋章確認,原審據(jù)此認定但家勝加班天數(shù),并無不妥。裕園公司提供的休假證據(jù)中明顯寫明探親假,原審據(jù)此認定裕園公司安排了探親假而非帶薪年休假,并無不當。眾成公司提供的工資表明確列明但家勝的工資標準為5500元,原審據(jù)此認定但家勝工資每月5500元,亦無不妥。上訴人裕園公司訴稱原審認定其安排但家勝加班錯誤、認定工資每月5500元錯誤、認定其未安排帶薪年休假錯誤之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依據(jù)但家勝的工作年限,認定其應享受一年5天的年休假工資報酬3793.1元,符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guī)定,并無不當。2014年7月23日,石家莊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石勞人裁字(2014)第311號裁決書對但家勝訴經(jīng)濟補償金等多項仲裁請求不予支持,但上訴人但家勝并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現(xiàn)但家勝主張原審法院遺漏其多項仲裁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原審法院依據(jù)但家勝工資表中列明的出勤天數(shù),認定其加班時間,亦無不妥。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由上訴人河北裕園海天餐飲有限公司、但家勝各負擔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但家勝的工資表中已列明出勤天數(shù),并有眾成公司的蓋章確認,原審據(jù)此認定但家勝加班天數(shù),并無不妥。裕園公司提供的休假證據(jù)中明顯寫明探親假,原審據(jù)此認定裕園公司安排了探親假而非帶薪年休假,并無不當。眾成公司提供的工資表明確列明但家勝的工資標準為5500元,原審據(jù)此認定但家勝工資每月5500元,亦無不妥。上訴人裕園公司訴稱原審認定其安排但家勝加班錯誤、認定工資每月5500元錯誤、認定其未安排帶薪年休假錯誤之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依據(jù)但家勝的工作年限,認定其應享受一年5天的年休假工資報酬3793.1元,符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guī)定,并無不當。2014年7月23日,石家莊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石勞人裁字(2014)第311號裁決書對但家勝訴經(jīng)濟補償金等多項仲裁請求不予支持,但上訴人但家勝并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現(xiàn)但家勝主張原審法院遺漏其多項仲裁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原審法院依據(jù)但家勝工資表中列明的出勤天數(shù),認定其加班時間,亦無不妥。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由上訴人河北裕園海天餐飲有限公司、但家勝各負擔10元。
審判長:趙林
審判員:薛金來
審判員:岳桂恒
書記員:李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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