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英沃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祝明廉
趙會強(河北石家莊鹿泉星辰法律服務所)
陸某某
張藝(河北鼎岳律師事務所)
陳鏡銘(河北鼎岳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英沃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開發(fā)區(qū)昌盛大街21號。
法定代表人楊克武,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祝明廉,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會強,石家莊市鹿泉星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陸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藝、陳鏡銘,河北鼎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河北英沃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陸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06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上訴人河北英沃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陸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該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根據(jù)該勞動合同的約定,被上訴人的月工資為7800元。但上訴人未經(jīng)被上訴人同意降低其工資標準,顯屬違約,其違約行為又直接導致雙方糾紛的產(chǎn)生,故上訴人對雙方糾紛存在過錯。被上訴人對于上訴人單方降薪雖有過激言辭,但屬于被降薪之后所說的氣話,也未實施具體的暴力行為,其過激言辭不足以達到暴力威脅的程度。故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上訴人以暴力威脅公司領導為由作出開除被上訴人的決定,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事實清楚,理據(jù)充分,并無不妥?;耍粚彿ㄔ焊鶕?jù)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拖欠工資共計39520元,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雙方當事人對于開除前上訴人是否提出過辭職申請存在爭議,但即使被上訴人提出過辭職,最后上訴人也沒有以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反而以違法開除的形式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故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提出過辭職申請為由認為不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主張,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河北英沃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河北英沃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陸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該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根據(jù)該勞動合同的約定,被上訴人的月工資為7800元。但上訴人未經(jīng)被上訴人同意降低其工資標準,顯屬違約,其違約行為又直接導致雙方糾紛的產(chǎn)生,故上訴人對雙方糾紛存在過錯。被上訴人對于上訴人單方降薪雖有過激言辭,但屬于被降薪之后所說的氣話,也未實施具體的暴力行為,其過激言辭不足以達到暴力威脅的程度。故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上訴人以暴力威脅公司領導為由作出開除被上訴人的決定,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事實清楚,理據(jù)充分,并無不妥?;耍粚彿ㄔ焊鶕?jù)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拖欠工資共計39520元,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雙方當事人對于開除前上訴人是否提出過辭職申請存在爭議,但即使被上訴人提出過辭職,最后上訴人也沒有以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反而以違法開除的形式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故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提出過辭職申請為由認為不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主張,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河北英沃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郭廣平
審判員:趙增志
審判員:趙偉華
書記員:趙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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