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神池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崔自強
安蘇中
江蘇廣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北一分公司
劉惠(河北林平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神池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平山縣溫。
法定代表人:王金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崔自強,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安蘇中,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廣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北一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
代表人:劉賢成,該分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惠,河北林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河北神池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神池公司)與被上訴人江蘇廣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北一分公司(以下簡稱廣某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2012)平民二初字第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宣判后,神池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為: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請求2934390.36元的違約金及損失(除原審判決違約金61000元之外)。上訴理由為:1、神池公司主張不再請求解除合同,原審判決解除合同屬程序違法;2、監(jiān)理例會是催告廣某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工程竣工時間并未變更,應當按照2009年10月26日簽訂《文昌苑2#、3#、4#、5#工程施工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計算違約金;3、神池公司并未要求廣某公司在合同期內(nèi)完成六號樓后增加的商鋪,對原合同工期不產(chǎn)生影響;4、除六號樓商鋪外,協(xié)議項下的工程量變更增減相抵后,實際增量為22.6萬元,不會影響工期延長一倍之多;5、廣某公司構成違約不僅應當承擔違約金責任,還應當承擔神池公司的損失。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審程序是否違法;2、廣某公司的施工工期是否應延長至2011年5月31日以及是否應當按2009年10月26日簽訂《文昌苑2#、3#、4#、5#工程施工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計算違約金;3、廣某公司是否應當賠償神池公司違約金及損失2934390.36元(除原審判決違約金61000元之外)。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神池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要求廣某公司撤離現(xiàn)場及廣某公司依其要求撤離現(xiàn)場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依其積極行為解除施工協(xié)議,原審法院就其解除行為進一步確認并無不當。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敘述的當事人應當配合完成竣工驗收與當事人依其行為解除合同并不矛盾,合同解除后對廣某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驗收是當事人法定義務,均應當履行。神池公司主張原審判決程序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2011年3月28日的第五次監(jiān)理例會約定:2011年5月30日之前必須進行竣工驗收,5月20日開始由現(xiàn)場管理人員進行初驗,施工單位須保證在以上工期內(nèi)按時完成,將不追究合同工期產(chǎn)生的違約金,否則,一切后果將由施工單位承擔。該例會之后,廣某公司依據(jù)神池公司要求分別于2011年4月13日、4月17日、4月20日、2011年5月21日、5月26日對一層樓地面高度、外墻面磚數(shù)量、墻面粉刷、外墻面磚顏色、門窗及裝修工程進行了變更(原審卷第96、98、99、107、109頁)。正因第五次監(jiān)理例會之前及之后變更情況的多次出現(xiàn),神池公司與廣某公司在第六、七次監(jiān)理例會中沒有再提出按《文昌苑2#、3#、4#、5#工程施工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的工期追究責任,即便是提出也因不能對抗法定順延工期的規(guī)定而得到支持。綜上,神池公司主張仍按2009年10月26日簽訂《文昌苑2#、3#、4#、5#工程施工補充協(xié)議書》的竣工日期計算違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神池公司認為增加商鋪(價值60多萬元)不是爭議合同約定的工程量,也未要求廣某公司按書面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完成,不應認定為工程變更,另外,除增加商鋪外的工程量增減相抵后,變更僅增加22萬元的工程量,不會影響工期達10個月之久。首先,雙方?jīng)]有另外簽訂增加商鋪工程書面合同對于工期、價款進行約定,廣某公司在原有的施工計劃和組織管理范圍內(nèi)完成商鋪工程,應當認定為工程變更。其次,建設工程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不易用加減法得出的工程量來計算工期,單項或單位工程的變更可能導致從計劃材料到購買運輸材料以及調(diào)整施工組織管理等多項任務的變化,工程一次性變更較為簡單,特別本案爭議工程為邊施工邊變更,情況更為復雜。故神池公司主張不會對工期產(chǎn)生較大影響的理由不能成立。廣某公司延誤工期的主要原因為神池公司多次變更工程導致,神池公司應負主要責任。綜上,原審依據(jù)合同約定判決廣某公司承擔61000元的違約責任并無不當,應予認定,神池公司請求違約金及損失2934390.36元(除原審判決違約金61000元之外)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280元,由河北神池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審程序是否違法;2、廣某公司的施工工期是否應延長至2011年5月31日以及是否應當按2009年10月26日簽訂《文昌苑2#、3#、4#、5#工程施工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計算違約金;3、廣某公司是否應當賠償神池公司違約金及損失2934390.36元(除原審判決違約金61000元之外)。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神池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要求廣某公司撤離現(xiàn)場及廣某公司依其要求撤離現(xiàn)場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依其積極行為解除施工協(xié)議,原審法院就其解除行為進一步確認并無不當。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敘述的當事人應當配合完成竣工驗收與當事人依其行為解除合同并不矛盾,合同解除后對廣某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驗收是當事人法定義務,均應當履行。神池公司主張原審判決程序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2011年3月28日的第五次監(jiān)理例會約定:2011年5月30日之前必須進行竣工驗收,5月20日開始由現(xiàn)場管理人員進行初驗,施工單位須保證在以上工期內(nèi)按時完成,將不追究合同工期產(chǎn)生的違約金,否則,一切后果將由施工單位承擔。該例會之后,廣某公司依據(jù)神池公司要求分別于2011年4月13日、4月17日、4月20日、2011年5月21日、5月26日對一層樓地面高度、外墻面磚數(shù)量、墻面粉刷、外墻面磚顏色、門窗及裝修工程進行了變更(原審卷第96、98、99、107、109頁)。正因第五次監(jiān)理例會之前及之后變更情況的多次出現(xiàn),神池公司與廣某公司在第六、七次監(jiān)理例會中沒有再提出按《文昌苑2#、3#、4#、5#工程施工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的工期追究責任,即便是提出也因不能對抗法定順延工期的規(guī)定而得到支持。綜上,神池公司主張仍按2009年10月26日簽訂《文昌苑2#、3#、4#、5#工程施工補充協(xié)議書》的竣工日期計算違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神池公司認為增加商鋪(價值60多萬元)不是爭議合同約定的工程量,也未要求廣某公司按書面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完成,不應認定為工程變更,另外,除增加商鋪外的工程量增減相抵后,變更僅增加22萬元的工程量,不會影響工期達10個月之久。首先,雙方?jīng)]有另外簽訂增加商鋪工程書面合同對于工期、價款進行約定,廣某公司在原有的施工計劃和組織管理范圍內(nèi)完成商鋪工程,應當認定為工程變更。其次,建設工程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不易用加減法得出的工程量來計算工期,單項或單位工程的變更可能導致從計劃材料到購買運輸材料以及調(diào)整施工組織管理等多項任務的變化,工程一次性變更較為簡單,特別本案爭議工程為邊施工邊變更,情況更為復雜。故神池公司主張不會對工期產(chǎn)生較大影響的理由不能成立。廣某公司延誤工期的主要原因為神池公司多次變更工程導致,神池公司應負主要責任。綜上,原審依據(jù)合同約定判決廣某公司承擔61000元的違約責任并無不當,應予認定,神池公司請求違約金及損失2934390.36元(除原審判決違約金61000元之外)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280元,由河北神池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長:牛躍東
審判員:李坤華
審判員:申玉
書記員: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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