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處,住邢臺縣邢汾高速公路羊范收費站北。
法定代表人:李作恒,系該單位處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河北千山恒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邢臺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晉山,男,住邢臺縣,系村委會推薦。
上訴人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處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縣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7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處的訴訟代理人李偉、被上訴人楊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楊晉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處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本案訴訟費用、鑒定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上訴人管理的太子井2號大橋經過嚴格的規(guī)劃、設計、施工,經國家相關部門審批,符合國家建設標準要求。高速公路在設計、建設時,已充分考慮了安全性問題,設置了聲屏障、防撞水泥護欄,并通過了國家驗收,不存在任何安全隱患。被上訴人如認為高速公路對其安全性造成影響,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guī)定的30米控制范圍是為保護高速公路的安全而設定的,主要是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范圍內新建建筑,而不是規(guī)定在控制范圍內不能有建筑物,當然也不能認定在高速公路對30米范圍的建筑都存在安全風險。一審法院認定高速公路30米內不能有建筑,會直接造成邢臺市政府拆遷政策的前后不一,30米的范圍明顯與高速公路建設時邢臺市政府劃定的拆遷范圍不一致。如今后建設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建設只能將兩側控制范圍全部列為拆遷范圍,建設成本將大大增加,也會占用大量耕地指標,造成資源閑置和浪費,這與國家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明顯相悖。三、一審法院依據(jù)的采光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重大瑕疵,導致事實認定錯誤。1、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本規(guī)范適用于城市居住區(qū)的規(guī)劃設計。”而被上訴人所在區(qū)域為農村地區(qū)。因此采光司法鑒定意見書依據(jù)的標準錯誤。2、將聲屏障的透明部分直接視為不透光物明顯錯誤。邢汾高速公路太子井2號大橋在設計時已充分考慮到采光問題,安裝的聲屏障下半部分為透明設計,為10mm聚碳酸酯透明隔聲板。此種設計方式按照國家標準要求設計,所用材料均經國家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和建設規(guī)范要求。作為專業(yè)的鑒定機構,在做出鑒定結論前都應當進行檢測、試驗、論證,同時有明確的標準和依據(jù),而在此次采光現(xiàn)場鑒定時,鑒定人員在未進行任何檢測和論證的基礎上,僅憑感覺認為聲屏障透射比較小,就直接認定為不透光物,明顯錯誤。四、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沒有法律依據(jù)和事實依據(jù)。對于采光糾紛案件,河北省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采光糾紛案件的幾點意見(試行)》現(xiàn)行有效,是我省審理采光糾紛案件的唯一依據(jù),應當執(zhí)行和適用。一審法院依據(jù)房屋評估價值確定賠償數(shù)額,明顯錯誤。而且安全隱患的處理也不能用賠償解決。邢臺正通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確定的是被上訴人房產的現(xiàn)有價值,而一審法院判決中列明應對被上訴人房產貶值損失進行賠償,兩者之間沒有必然聯(lián)系。被上訴人未提交任何證明房產貶值的證據(jù),一審法院也未查清房產原價值,也未與現(xiàn)有價值進行比較,因此確認的貶值損失沒有任何依據(jù)。
楊某某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1、涉案大橋近40米高,因與答辯人的住宅距離太近,兩者的落差又太大,高速公路通行后,該橋上的過往車輛不斷,車輛的裝載物、礦泉水瓶等雜物直接掉落、遺灑、飄散到答辯人的住宅內,給答辯人的一家人造成了重大安全隱患,如該橋上的車輛發(fā)生事故其后果不堪設想。2、答辯人出門的道路只能從涉案大橋下穿過,冬季該橋上排水口1米多長的冰掛不時的掉落,答辯人和家人從該橋下通過時總是提心吊膽,該橋排水口上的冰掛隨時威脅著答辯人和家人的生命安全。為此,一審法院在涉案現(xiàn)場調查取證時,對該橋的排水口設計不合理,冬季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明確告知了在場的被答辯人,并建議其進行整改。涉案大橋的外緣與答辯人住宅的距離為24.6米,因該橋的規(guī)劃、設計、施工不符合《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控制區(qū)“不少于30米”的(安全)距離標準。因此,一審判決認定“涉案大橋對答辯人造成較大安全隱患”具有事實依據(jù),認定的事實正確。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guī)定的控制區(qū)30米距離標準,應當定性為安全距離標準,不僅是為了保護高速公路的安全,更是為了保護30米控制區(qū)內住宅和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涉案大橋給在控制區(qū)內的答辯人造成重大安全隱患。另外,本案是排除妨害糾紛與邢臺市政府的拆遷政策無關。因此,一審判決認定與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的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呂民二終字第21號民事判決書適用的法律、認定的事實一致。三、一審法院依據(jù)的采光司法鑒定意見書不存在瑕疵。因我國沒有“農村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鑒定意見采用(參照)《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標準并無不當,也是普遍采用的辦法。并且,被答辯人也未提出重新鑒定。另外,答辯人在訴前通過信訪反映問題維權時,太子井鄉(xiāng)人民政府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與邢臺縣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一致。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正確。四、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正確。一審判決在依據(jù)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作出的房產評估報告的基礎上,參照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呂民二終字第21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因此,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即有法律依據(jù),又有事實依據(jù)。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為此,特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楊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13萬元;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系峰門村村民。2012年修建的邢汾高速公路從峰門村穿過,原告家在該高速“峰門2號大橋”北側,并未列入拆遷范圍。原告以大橋影響其采光、造成安全隱患等原因與被告產生糾紛,訴至該院。經原告申請,該院委托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房屋的日照時數(shù)進行鑒定,該中心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滄科司鑒[2015]建字第831號鑒定意見:1.楊某某西房在大寒日8時11時40分的有效日照時間內,西房南1間和南2間全天被南房陰影所遮蔽,全天得不到日照;西房南3間8時至8時20分左右被南房陰影所遮蔽,8時20分左右至11時40分左右被高架橋陰影所遮蔽,全天得不到日照;南4間8時至11時40分左右被高架橋陰影所遮蔽,全天得不到日照。2.楊某某北房在大寒日816時的有效日照時間內,西1間全天被西房屋檐板所遮蔽,全天得不到日照;西2間8時至14時30分左右被高架橋陰影所遮蔽,14時30分左右至16時被西房陰影所遮蔽,全天得不到日照;西房3間8時至15時15分左右被高架橋陰影所遮蔽,15時15分左右之后被西房陰影所遮蔽,全天得不到日照;西4間全天被高架橋陰影所遮蔽,全天得不到日照。2016年3月7日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針對高架橋聲屏板對采光影響問題復函我院:因現(xiàn)場勘查時發(fā)現(xiàn)高架橋聲屏板透明部分的透射比較小,所以在對房屋的日照時數(shù)的分析過程中,將其視為不透光物,鑒定意見中已考慮聲屏板的透明部分對日照的影響。該院委托邢臺正通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房產進行估值評估,該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房地產估價報告,評定原告的房產及附屬物價值為211293元。另查明,高速公路外沿距原告的南院墻最近距離約為24.6米。原告門前的道路從高架橋下穿過。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屬于排除妨害糾紛,并非拆遷糾紛,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被告關于本案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的相關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本村修建的住宅為合法建筑,應予保護。邢汾高速公路峰門2號大橋距離原告的房屋在30米以內,不符合高速公路兩側不得有建筑的規(guī)定。由于間距較近,影響了原告房屋的采光,造成原告的房屋達不到大寒日日照時數(shù)應在三小時以上的規(guī)范要求,同時也對原告正常的生產、生活造成了較大的安全隱患??紤]到邢臺高速公路大橋為合法建筑,投資巨大,原告要求停止侵權,排除妨害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作為邢汾高速公路的管理人,應對原告房產貶值等方面的損失予以適當?shù)馁r償,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26776元。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一、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處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某某房屋損失126776元。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原告負擔100元,被告負擔2800元。鑒定費9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有:大橋施工圖紙文件、施工合同協(xié)議書、關于太子井二號大橋聲屏障的材料說明、檢驗報告(復印件)等四份證據(jù),擬證明聲屏障所用材料的透光率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被上訴人對證據(jù)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有異議,出具證據(jù)的單位與上訴人存在利害關系,該證據(jù)無法證明該大橋對被上訴人不存在安全隱患,也不能證明不影響被上訴人的采光,聲屏障是否透明應當以法院委托的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的答復為準。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持有合法宅基證,且其房屋修建時間在前,而上訴人管理的邢汾高速公路峰門2號大橋修建在后。該大橋既影響了被上訴人房屋的采光,造成被上訴人的房屋達不到大寒日日照時數(shù)應在三小時以上的規(guī)范要求,同時由于大橋垂直高度比較大,距被上訴人房屋比較近,被上訴人出行道路還需從高架橋下穿過,從而產生車輛高速通行噪音、尾氣排放污染、車輛行駛安全以及冬季大橋排水口的冰掛、橋下路面積水等危害,對被上訴人正常的生產、生活造成了較大的安全隱患及出行不便,已經構成侵權。上訴人作為邢汾高速公路的管理人,應當賠償被上訴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對于適用法律問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采光糾紛案件的幾點意見(試行)》僅是針對影響采光問題而出臺的處理意見,而上訴人管理的大橋不僅對被上訴人的房屋采光造成影響,還對其生產、生活帶來了安全隱患,本案并不完全適用該意見,故本院對上訴人辯稱應適用該意見的主張不予采信。對于司法鑒定意見,上訴人雖對于將聲屏障的透明部分直接視為不透光物提出異議,但鑒定機構已對其所提異議進行了答復,而上訴人既未要求重新進行鑒定,也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因此,本院對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處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上訴人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處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鄭延鐸 代理審判員 孫躍興 代理審判員 王小英
書記員:梁冰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