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海港區(qū)光明路118號。
法定代表人:杜鵬,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智慧,河北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多秀宏,河北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唐某曹妃甸京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國睿商務花園0103幢。
法定代表人:朱新宇,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久重,河北舜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輝宇,北京融商(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三建)與上訴人唐某曹妃甸京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省三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智慧、多秀宏,上訴人京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久重、王輝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京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2、涉訴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省三建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逾期付款的利率為年15%是錯誤的,有違公平合理的原則。本案中,合同中約定的15%沒有明確為年利率,屬于約定不明,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利息,但是原審法院認為年利率15%更符合常理,實為濫用自由裁量權。本案中的工程款已包含被上訴人的人工物料等成本費用以及利潤,且被上訴人屬于墊資施工,在合同利率約定不明的情形下,應當以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利息,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因此,原審判決中的第一項關于利息的計算標準應予調整。二、原審法院沒有準許上訴人提出的工程質量鑒定申請,反而認定上訴人主張損失的反訴請求理據不足,對于保修期內存在的質量問題,均應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的質量保修責任條款履行,該節(jié)事實的認定和處理錯誤,請求二審法院對此節(jié)事實加以查明。首先,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提供的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的《技術服務合同》系上訴人單方委托且被上訴人不予認可,認定該證據不能證實涉案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從而否定了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作出的檢測報告的效力,原審法院此項認定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糾正。其次,上訴人在保修期內,分別于2017年6月29日、2017年7月20日、2017年8月7日針對裝飾裝修工程、防水工程等質量問題均向被上訴人發(fā)出了書面通知,履行了通知義務,被上訴人對裝飾裝修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未予答復和處理,屬于違約行為;2017年8月10日,被上訴人就防水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發(fā)出回函,承諾維修,但此時雙方已在訴訟過程中,已經喪失了信任的合作基礎。2、本案京港房地產提出反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冀高法﹝2018﹞44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第38條規(guī)定,承包人提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發(fā)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規(guī)定、工期延誤等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告知發(fā)包人應提起反訴,與本訴一并審理。鑒于上述情形,原審法院應同意上訴人在反訴中提出的鑒定申請,以查明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確定維修方案和維修費用,但原審法院在被上訴人已經構成違約的情形下,要求雙方仍按合同約定質量保修責任條款履行,于法無據,且未實際解決雙方之間爭議,未達到定紛止爭的法律效果。本院二審庭審中,京港公司補充上訴理由如下:一審判決中1500萬元及10266326元計算利息的時間我方有異議。在2015年9月23日,因我公司發(fā)現省三建所施工的工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對外進行委托,并最終鑒定確系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省三建有重作的義務,因此我公司有權利停止向省三建付款,故我方認為上述金額不能計算利息。
省三建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逾期逾期利率為“年”15%是合理的,且公平的,是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首先、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逾期付款利率已經進行了適用,有《會議紀要》和還款協議予以證明,在《會議紀要》和還款協議中所計算的4813266元利息就是按照年利率15%進行的計算。其次、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對于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利率”這一名詞理解按照慣例和交易習慣或者是銀行利率進行理解,其計算單位無非是“月”、“日”、“年”,若進行其他解釋顯然與慣例和交易習慣不符。一審法院將利率單位定位年,符合交易習慣和慣例,且是合理的,如果上訴人堅持認為不合理,那么按照月或日理解,我們也沒有意見。二、上訴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屬于惡意之訴訟行為。首先、工程早已竣工驗收合格,且已經實際使用兩年多。訴訟之前上訴人從未就工程質量向被上訴人提出異議。在訴訟過程中,上訴人為拖延訴訟提出的鑒定申請,且沒有任何證據支撐的情況下,不屬于正當合法訴權,一審法院不予鑒定符合法律程序,且有法可依。其次、對于上訴人提交的單方咨詢報告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也不具有啟動鑒定程序的證據效力。據我方所知工程外墻并不存在大面脫落問題,如果真是存在這些工程質量問題,且發(fā)生在《會議紀要》和還款協議之前,雙方在簽訂《會議紀要》和還款協議之時不可能不涉獵和提及。但這些文件中只字未提。而且不僅僅在這些文件中未提,在最終結算和審計過程中頁未提及,更未因此扣減工程款。由此可以證實,上訴人提交的咨詢報告不具有真實性。而且該咨詢報告,是不具有法定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非結論性報告,根本不具有合法性,更不具有關聯性。故一審法院對該報告未予采信符合法律規(guī)定。再次、上訴人稱我方未履行質保責任,對上訴人提出的質量問題未予答復和處理,屬于違約行為,明顯違背事實。對于質保責任,無論是質保期內,還是超過質保期,我們均在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的保修責任和合同之外的維修義務。對此,一審我方提交的往來函件、維修方案和維修記錄均可予以證明,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有違誠實訴訟基本原則。
省三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京港公司給付省三建工程款56878943元及逾期利息16095768元(后續(xù)利息繼續(xù)計算,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共計72974711元;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京港公司承擔。
京港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1、省三建所施工的30棟建筑的全部外飾面磚粘接強度不合格,表面不平整,存在嚴重的質量瑕疵,由此產生的重做費用及重做施工期間影響銷售造成的融資成本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000000元,省三建應予以賠償;2、省三建承擔本案反訴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5月30日,京港公司與省三建簽訂了國?!H商務花園一期工程《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國?!H商務花園二期工程《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框架剪力墻結構,建筑面積分別為82122.3平方米及44728.96平方米,施工范圍均為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范圍內的全部內容。預付款為中標價扣除專業(yè)暫估價的5%,支付時間為合同簽定后15日內。進度款支付時間以形象進度為準,具體為:基礎完工后開始按完成形象進度報量,每月25日前報,由監(jiān)理單位及發(fā)包方審核后,按完工進度的70%支付,并按比例扣回預付款。進度款撥付至合同價扣減專業(yè)暫估價金額后的70%時,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后撥付至合同價扣減專業(yè)暫估價金額后的85%,結算后撥付至估算造價的97%。辦理結算程序和時限:竣工驗收合格后,提交正式結算書的三個月內。質量保證金的金額為工程結算造價的3%在結算款中扣留。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為保修期滿后28天內。質量保修期:1、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為五年;3、裝飾裝修工程為二年;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二年;5、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區(qū)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二年。涉案工程于2015年1月15日竣工,于2015年8月11日經竣工驗收合格。2017年1月20日,京港公司與省三建簽訂了國睿商務花園一期工程結算審定報告書,該報告書載明審計結果為“施工單位上報金額人民幣壹億零壹佰零陸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整(101069767元),審定造價人民幣玖仟萬元整(90000000.00元),審減造價人民幣壹仟壹佰零陸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整(11069767元)?!?015年8月28日,京港公司作為甲方與省三建作為乙方簽訂了《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內容為“1、項目目前初步驗收已經結束,雙方就工期、付款等原實際已發(fā)生事情共同認可,相互不再承擔任何責任。2、乙方全部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工程驗收委托書、工程款情況支付表(一期、二期)、建設工程結算備案書(一期、二期)、工程結算審核定單(一期、二期)等全部驗收所需要手續(xù),但以上手續(xù)僅用于竣工驗收使用。工程造價以經審計部門審計后雙方簽字認可為最后結算依據。3、按甲方已審定的進度(截止2014年年底數字)付至進度款85%(包含預付款)及利息(按甲方財務計算列入),即7468928+12984132+4813266=25266326元(詳見附表)。甲方2015年9月底前支付15000000元;2015年10月底前付10266326元。4、乙方于2015年9月10日前申報竣工結算。5、甲方選擇有資質審計單位2015年11月30日前審計完畢,雙方簽訂工程造價。6、其他條款按原合同執(zhí)行。7、本紀要與原合同及補充協議具備同樣法律效應?!?015年8月29日,京港公司、省三建簽訂了《還款協議》,該協議約定“1、原欠工程進度款及利息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000元,2015年10月底前付10266326元;2、竣工結算與結算款竣工結算時間:2015年11月30日結算款2015年12月31日前(扣除保修款后);3、保修款支付時間保修期滿28天內;4、違約責任按原協議執(zhí)行……”。2017年1月22日,京港公司與省三建簽訂了國睿商務花園一期工程結算審定報告書,該報告書載明審計結果為“施工單位上報金額人民幣柒仟零陸拾柒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整(70679542元),審定造價人民幣伍仟捌佰伍拾陸萬捌仟玖佰肆拾叁元捌角柒分整(58568943.87元,)審減造價人民幣壹仟貳佰壹拾壹萬零伍佰玖拾捌元壹角叁分(12110598.13元)?!苯刂?017年9月20日,涉案工程已付工程款91890000元。
2017年6月29日,京港公司向省三建發(fā)出了工作聯系函,內容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到國睿商務花園現場進行檢測,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1、國睿商務花園有30棟建筑外飾面磚粘結強度不合格;2、部分建筑外墻涂飾面存在不同程度的裂縫、起皮、剝落、龜裂、分化現場;3、部分建筑結構混凝土梁、柱、樓板存在裂縫、蜂窩、麻面、孔洞、漏筋及腐蝕現象。4、部分門廳臺階飾面磚脫落現象。現在汛期已到,由于貴公司所施工的工程中存在上述嚴重不合格的情況,勢必存在外墻面磚脫落等嚴重的安全隱患。故要求貴公司兩天之內必須到現場對30棟建筑外飾面磚進行返工重做,并對外墻涂飾面、混凝土結構及門廳臺階磚面進行維修。”2017年6月30日,省三建簽收上述函件。2017年7月20日,京港公司向省三建發(fā)出了工作聯系函,內容為“我方于2017年6月29日發(fā)工作聯系函要求貴公司對30棟樓外墻檢測不合格等事項進行返工處理,至今未收到貴公司的任何書面處理意見和口頭答復,目前正值雨季,外墻飾面磚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要求貴公司速來我單位洽商處理。”2017年7月21日省三建簽收上述函件。2017年8月7日,京港公司給省三建發(fā)出工作聯系函,內容為“2017年8月2、5日大雨,貴單位承建的國睿商務花園8#、35#、34#、24#、31#、33#等樓出現屋面大面積漏水,頂層雨落管周圍漏水、防水層起鼓、防水層上翻開粘、窗下坎墻滲漏等、滲漏現象嚴重。請貴公司5日內(8月13日前)對所述現象進行維修。否則我公司安排維修,發(fā)生的費用由貴公司承擔?!?017年8月10日,省三建回函稱“2017年8月8日收到貴公司關于我公司承建的國睿商務花園屋面防水問題的工作聯系函,我單位于2017年8月9日上午派人到現場查看。8月9日經與貴公司孫總聯系,我公司將于2017年8月14日起對國睿商務花園防水存在問題集中維修,維修情況及時反饋、聯系貴公司工程部?!?017年8月24日,京港公司回復函稱“貴公司的防水維修方案我司已收到,鑒于目前屋面防水滲漏有24棟樓房,已經嚴重影響到居住使用,有大量業(yè)主投訴并要求索賠,我司目前正在集中處理上述事宜,相關情況我司會隨時報至貴公司。”2017年8月25日,省三建簽收上述函件。一審庭審過程中,省三建表示愿意對質保期內出現問題的部分予以維修。
一審法院認為,京港公司與省三建簽訂了國?!H商務花園一期工程《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國睿·國際商務花園二期工程《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期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二期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國睿商務花園一期工程結算審定報告書》、《國睿商務花園二期工程結算審定報告書》、《還款協議》、《會議紀要》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涉案工程已施工完畢,并于2015年8月11日經竣工驗收合格,且雙方對涉案工程進行了結算。省三建與京港公司簽訂的《會議紀要》及《還款協議》均約定,2015年9月底前京港公司向省三建支付15000000元,2015年10月底支付10266326元,但京港公司未按上述約定向省三建支付進度款,故京港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向省三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即15000000元自2015年9月30日起按年息15%支付利息至款項還清之日止,10266326元自2015年10月31日起按年息15%支付利息至款項還清之日止。2017年1月20日國睿商務花園一期工程工程款結算數額為90000000元,2017年1月22日國睿商務花園二期工程工程款結算數額為58568943.87元,一、二期工程工程款結算數額合計148568943.87元,扣除3%的質保金,涉案工程價款為144111875.55元。京港公司與省三建均認可已付工程款為91890000元,除質保金外京港公司就涉案工程尚欠省三建工程款52221875.55元。省三建申請撤回索要涉案工程質保金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應予準許,本案對質保金不予涉及。雖然省三建與京港公司簽訂的《還款協議》就涉案工程竣工結算時間及結算款支付時間均已約定,但涉案工程的實際結算時間晚于上述約定時間,且省三建未提交證據證實直到2017年1月份才對涉案工程的工程款進行結算系京港公司原因,故26955549.55元(52221875.55元-15000000元-10266326元)應自雙方結算工程價款之日即2017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款項還清之日止。對省三建關于工程款欠款及利息的其他主張不予支持。京港公司主張全部外飾面磚粘結強度不合格,表面不平整,存在嚴重質量瑕疵,因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8月11日經竣工驗收合格,且省三建同意對質保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予以修復,故京港公司主張損失15000000元理據不足,不予支持。雙方對于保修期內存在的質量問題,均應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的質量保修責任條款履行。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京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省三建工程款52221875.55元及利息(其中15000000元自2015年9月30日起按年息15%支付利息至款項還清之日止;10266326元自2015年10月31日起按年息15%支付利息至款項還清之日止;26955549.55元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二、駁回省三建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京港公司的訴訟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383388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88388元由京港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5400元,由京港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京港公司提交了兩組新證據,第一組是工作聯系函、郵寄送達跟蹤情況、省三建回函;第二組是貝殼假日酒店130#樓維修函、維修前及維修后的圖片、京港公司與維修方《國睿商務花園130號樓外窗臺防水維修合同》、唐某瑞庭物業(yè)《維修單》、屋面防水維修后再次出現脫粘漏水圖片、國睿商務花園維修項目費用清單,證明目的為京港公司在向省三建發(fā)出維修通知后,省三建并未對全部質量問題承擔維修責任,其進行維修的屋面防水部分再次出現質量問題,省三建拒絕維修的窗臺防水維修部分京港公司已另行委托第三人進行維修,證明案涉工程確實存在京港公司在鑒定申請書中主張的質量問題。省三建質證稱,對第一組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該組證據恰好證明我方在工程質保期內,已按照京港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供了防水維修方案,且在其批準該維修方案后派人實施了維修施工,證明省三建已經在積極履行質保責任,對發(fā)現的問題進行了維修。對第二組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認可,維修函確定的時間是2018年7月25日之前,我方已在該時間點之前對京港公司提出的維修部位進行了有針對性的維修,不可能再出現證據二中提到的情形,所以該證據是不真實的。且該證據是我方積極維修過程中其又委托第三人進行維修,維修后的責任和費用均與我方無關。維修費用清單1174萬元并未實際發(fā)生,京港公司也認可,故不予認可。
省三建提交了新證據回函及維修記錄各一份,證明2015年5月雙方當事人對維修方案及維修部位進行了協商,2018年8月省三建已完成相關維修工作,并經京港公司工作人員簽字確認,證明省三建始終在積極履行質保責任,并不存在逃避責任怠于履行的事實,也可以進一步印證京港公司提交的第二組新證據不真實。京港公司質證認為,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這只是針對屋面防水提出的維修方案和維修行為,對省三建不認可的質量問題其始終沒有進行維修,可以印證京港公司提交的第二組新證據中的證據4是真實的。
對上述證據及所涉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8年5月2日,京港公司向省三建發(fā)出工作聯系函,稱自2017年雨季開始,部分樓棟出現不同程度的屋面漏水、窗下坎墻漏水情形,要求省三建在雨季之前安排現場勘查及維修事宜。5月10日,省三建回函稱已于5月9日派人到現場勘查,并按京港公司要求再次上報了防水維修方案,將盡快安排個人進場維修。8月3日,雙方工作人員簽訂了《維修記錄》,確認案涉工程屋面防水起鼓問題已按上報的維修方案全部修理完成。130號維修函、維修前后的照片以及防水維修合同可以證實130號樓存在外窗臺漏水問題,省三建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其對屋面防水質量問題進行了維修,并未涉及窗臺及窗下坎墻漏水,不足以否定上述證據的效力,故對上述證據予以確認。屋面防水脫粘照片未載明拍攝時間,不足以證明系省三建維修后再次脫粘;唐某瑞庭物業(yè)的維修單上沒有物業(yè)公司蓋章確認,其來源及真實性無從考證;維修項目費用清單是京港公司單方對維修費用的預估,并無其他證據佐證,不能證明待證事實,故對上述證據不予采信。
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有四個:一是一審對于工程欠款及利息數額的認定是否存在錯誤和漏項,二是一審按照年15%計算欠款利息是否正確,三是竣工驗收合格時間應如何認定,四是京港公司提出的工程質量相關主張能否成立。
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雙方當事人對于一審認定的京港公司尚欠工程款本金為52221875.55元(不包括質保金)均無異議?!稌h紀要》中確認的應付款25266326元中包括進度款7468928元、12984132元以及進度款利息4813266元,一審法院確實誤將進度款利息4813266元作為工程款進行了相關認定,京港公司對此也予認可,且雙方均同意該筆利息從第一筆計息基數1500萬元中扣減,故第一筆計息基數應更正為10186734元(1500萬元-4813266元),第三筆計息基數應更正為31768816元(52221875.55元-7468928元-12984132元)。省三建主張一審遺漏4813266元進度款利息,京港公司主張省三建對該進度款利息并未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不構成漏項。經審查,《會議紀要》對京港公司欠付該筆4813266元進度款利息及支付時間進行了確認,一審中省三建提交的利息計算明細表也將其列入欠款金額中,表明不僅京港公司認可欠款事實,而且省三建對此有明確主張,加上該部分利息后也并未超出省三建主張的截止起訴時的利息數額16095768元,因此省三建的該項上訴請求應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62條支付事項中約定利率為15%,雖然沒有明確約定為是年息、月息還是日息,但理解為年息最符合常理慣例,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合同解釋原則,且從京港公司的角度講,在這三種可能的理解中,理解為年息對京港公司也最為有利,故京港公司以約定不明為由否定該條款的效力不能成立。京港公司主張省三建為墊資施工,但施工合同中并無任何關于墊資的內容,而是明確約定了京港公司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支付進度款,實際履行中雖然存在京港公司遲延支付進度款的情形,但亦屬于京港公司違約而非墊資,至于建筑材料是甲供還是乙采也并非判定是否墊資施工的標準,因此京港公司關于案涉工程為墊資施工的主張不能成立,本案不具備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條件,一審認定的工程欠款利息標準并無不當。關于31768816元工程款的利息起算點問題,《還款協議》雖然約定計算款給付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但實際結算時間晚于該約定時間,雙方當事人均主張系因對方原因導致結算延遲,卻又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在此種情況下一審認定從實際結算時間起算利息具有合理性,省三建關于調整31768816元工程款計息時點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第三個焦點問題,省三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上除省三建簽字蓋章處填寫的時間為2015年1月15日以外,其他參與驗收的單位均未填寫蓋章時間,且經唐??h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備案的竣工驗收備案表中載明的時間為2015年8月11日,故一審認定2015年8月11日為竣工時間并無不當。
關于第四個焦點問題,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在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京港公司單方委托的咨詢報告不足以推翻竣工驗收報告的效力,但其中所附照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及其嚴重程度。京港公司主張案涉工程全部外飾面磚粘結強度不合格,但從其提供的照片看,并未見到外飾面磚大面積脫落,至于漏水、外墻涂飾面起鼓剝落等問題確實不同程度存在。鑒于省三建撤回了對440余萬元質保金的訴訟請求,并明確表示同意對已經出現的質量問題進行維修,再結合其已對屋面防水問題予以積極維修整改的實際情況,一審判令首先由省三建依據雙方約定的質量保修責任條款履行質量保修義務并無不當,也并不因此影響應付工程款利息的計算。如省三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維修或未能維修至合格,京港公司可依法再行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唐某曹妃甸京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葉密
審判員 馬艷輝
審判員 吳悅
書記員: 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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