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強縣遠東食品有限公司
梁丙生
王福增(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張某某
張某某
張某某
張某某
高書波(河北畫苑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省武強縣遠東食品有限公司。
住址:武強縣豆村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占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梁丙生,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王福增,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某某。
以上四
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高書波,河北畫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河北省武強縣遠東食品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出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武強縣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2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河北省武強縣遠東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丙生、王福增、被上訴人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書波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三)、(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武強縣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武強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三)、(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武強縣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武強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審判長:李永瑋
審判員:蔣寶霞
審判員:關春富
書記員:張鳳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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