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乾某城市建設有限公司
楊獻東(河北時代經(jīng)典律師事務所)
石某某市長安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
許崢
趙新強(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
石某某長安建筑設計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省乾某城市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橋西區(qū)長豐路4號。
法定代表人:榮遲,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獻東,河北時代經(jīng)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石某某市長安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和平路183號。
法定代表人:趙東興,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許崢,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趙新強,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石某某長安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和平東路183號。
法定代表人:田林,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許崢,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趙新強,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河北省乾某城市建設有限公司為與被上訴人石某某市長安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被上訴人石某某長安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石民三初字第001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河北省乾某城市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獻東,被上訴人石某某市長安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被上訴人石某某長安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許崢、趙新強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審認定基本事實不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石民三初字第0010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河北省乾某城市建設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69295元予以退還。
本院認為,原審認定基本事實不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石民三初字第0010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河北省乾某城市建設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69295元予以退還。
審判長:王建偉
審判員:葉密
審判員:吳曉慧
書記員:申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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