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
閆興宇(河北姜鐘律師事務所)
秦某某
秦立明
武某某
武多朝
贊皇縣亨通運輸有限公司
張占英
趙玉民
岳江濤
鄭宗耀
劉君英(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
李俊平(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
楊艷敏
原告郝某某,住贊皇縣。
原告秦某某,住贊皇縣。
原告秦立明,住贊皇縣。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閆興宇,系河北姜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某某,現羈押于贊皇縣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武多朝,住贊皇縣。
(系被告武某某父親)
被告贊皇縣亨通運輸有限公司
地址:贊皇縣胡家莊村北
法定代表人:張建海,任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占英,住贊皇縣,系該公司職員。
被告趙玉民,住贊皇縣。
被告岳江濤,住贊皇縣。
被告鄭宗耀,住贊皇縣。
委托代理人劉君英、李俊平,均系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
地址:廊坊市香河縣康平路6號
負責人:李廣玉,任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艷敏,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郝某某、秦某某、秦立明與被告武某某、趙玉民、岳江濤、鄭宗耀、贊皇縣亨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通運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李靜萱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閆興宇,被告武某某委托代理人武多朝、被告趙玉民、被告亨通運輸委托代理人張占英、被告鄭宗耀委托代理人劉君英、李俊平、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楊艷敏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郝某某、秦立明、被告岳江濤、鄭宗耀經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郝某某、秦某某、秦立明訴稱,2015年1月11日11時許,被告武某某駕駛冀A×××××號貨車沿京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盛世新城門前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駛騎電動車的秦文廷相撞后又與行人趙曉潔相撞,造成秦文廷當場死亡,電動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贊皇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武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秦文廷無事故責任。
被告武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車主為被告亨通運輸,被告趙玉民為被保險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連帶賠償三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67285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50萬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公司同意在各保險限額內依法承擔責任,但交強險應留有一定份額賠付另一傷者趙曉潔。
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請法院依法核實該車的行車本及駕駛本是否在有效期間。
被告鄭宗耀辯稱,事故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贊皇縣亨通運輸有限公司,但實際所有人為我和岳江濤,武某某是我與岳江濤雇傭的司機。
事故車輛掛靠在贊皇縣亨通運輸有限公司,雙方簽訂有掛靠協議,給付過亨通運輸一年的掛靠費用600元或800元。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由保險公司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另,原告所訴567258元損失依據不足。
被告趙玉民辯稱,保單上被保險人是我,2014年4月17日被告岳江濤從我處借款10萬元,被告鄭宗耀及案外人張占英是擔保人,我要求該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單需寫我為被保險人。
被告武某某辯稱,我是事故車輛的司機,受雇于實際車主岳江濤、鄭宗耀。
被告亨通運輸辯稱,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為岳江濤、鄭宗耀,該二人合伙購車并由岳江濤與我簽訂掛靠協議,當時約定掛靠服務費為每年600元,但至今兩車主未給付過,協議還約定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由實際車主自行承擔,對于實際車主的運輸收益我公司不收取任何費用。
被告岳江濤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分項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原被告對2015年1月11日11時許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事實、贊皇縣交警大隊作出的第152005號事故認定書、贊皇縣公安局贊(交)鑒通字(2015)0011號鑒定意見通知書、(2015)贊公刑技醫(yī)字第2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2015)冀贊公刑技痕字第004號刑事科學技術檢驗意見書、保單、掛靠協議、武某某駕駛證、事故車輛行車本,被告岳江濤為三原告墊付20000元喪葬費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三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認定如下:
1、死亡賠償金,死者秦文廷系城鎮(zhèn)戶口,xxxx年xx月xx日出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qū)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正是根據河北省統計部門公布的2014年度有關數據確定,本案事故事發(fā)于2015年1月11日,法庭辯論終結時為2015年3月11日,因此本案按照河北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計算,24141元/年×(20-9)年=265551元,以上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2、被扶(撫)養(yǎng)人生活費,被扶養(yǎng)人郝某某(死者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與死者生前同在贊皇縣贊皇鎮(zhèn)北羊角村生活,無收入來源,郝某某與死者有兩個兒子(分別系本案原告秦立明、秦某某),主要依靠死者及原告秦某某供養(yǎng),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8248元計算,8248元/年×(20-6)年÷2人=57736元;被撫養(yǎng)人秦立明(死者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聽力、精神類別貳級××,據“××等級評定標準”規(guī)定,精神××二級:“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簡單照顧者的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
監(jiān)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
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huán)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聽力××二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無生活收入來源,與死者生前同在北羊角村生活,主要依靠死者和監(jiān)護人高美彥生活,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8248元計算,8248元/年×20年÷2人=82480元。
以上有原告郝某某、秦立明身份證、××證、贊皇縣贊皇鎮(zhèn)北羊角村證明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對于原告郝某某、秦立明主張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不予支持。
3、喪葬費,按照2014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中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42532元/年÷2=21266元;各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4、精神撫慰金,三原告主張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過高,本院酌定30000元。
被告岳江濤在事故后已先行給付三原告喪葬費20000元,因保單載明被保險人為趙玉民,且被告岳江濤未到庭提出直接由被告保險公司返還請求,其可保留訴權,另案處理。
綜上,三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項損失共計437033元(已扣除被告岳江濤給付喪葬費20000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110000元,精神撫慰金在該限額內優(yōu)先賠付,不足部分327033元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予以承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郝某某、秦立明、秦某某精神撫慰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110000元。
二、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郝某某、秦立明、秦某某死亡賠償金、被扶(撫)養(yǎng)人生活費327033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43元,保全費520元,由被告岳江濤、鄭宗耀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分項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原被告對2015年1月11日11時許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事實、贊皇縣交警大隊作出的第152005號事故認定書、贊皇縣公安局贊(交)鑒通字(2015)0011號鑒定意見通知書、(2015)贊公刑技醫(yī)字第2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2015)冀贊公刑技痕字第004號刑事科學技術檢驗意見書、保單、掛靠協議、武某某駕駛證、事故車輛行車本,被告岳江濤為三原告墊付20000元喪葬費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三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認定如下:
1、死亡賠償金,死者秦文廷系城鎮(zhèn)戶口,xxxx年xx月xx日出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qū)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正是根據河北省統計部門公布的2014年度有關數據確定,本案事故事發(fā)于2015年1月11日,法庭辯論終結時為2015年3月11日,因此本案按照河北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計算,24141元/年×(20-9)年=265551元,以上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2、被扶(撫)養(yǎng)人生活費,被扶養(yǎng)人郝某某(死者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與死者生前同在贊皇縣贊皇鎮(zhèn)北羊角村生活,無收入來源,郝某某與死者有兩個兒子(分別系本案原告秦立明、秦某某),主要依靠死者及原告秦某某供養(yǎng),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8248元計算,8248元/年×(20-6)年÷2人=57736元;被撫養(yǎng)人秦立明(死者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聽力、精神類別貳級××,據“××等級評定標準”規(guī)定,精神××二級:“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簡單照顧者的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
監(jiān)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
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huán)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聽力××二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無生活收入來源,與死者生前同在北羊角村生活,主要依靠死者和監(jiān)護人高美彥生活,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8248元計算,8248元/年×20年÷2人=82480元。
以上有原告郝某某、秦立明身份證、××證、贊皇縣贊皇鎮(zhèn)北羊角村證明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對于原告郝某某、秦立明主張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不予支持。
3、喪葬費,按照2014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中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42532元/年÷2=21266元;各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4、精神撫慰金,三原告主張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過高,本院酌定30000元。
被告岳江濤在事故后已先行給付三原告喪葬費20000元,因保單載明被保險人為趙玉民,且被告岳江濤未到庭提出直接由被告保險公司返還請求,其可保留訴權,另案處理。
綜上,三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項損失共計437033元(已扣除被告岳江濤給付喪葬費20000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110000元,精神撫慰金在該限額內優(yōu)先賠付,不足部分327033元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予以承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郝某某、秦立明、秦某某精神撫慰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110000元。
二、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郝某某、秦立明、秦某某死亡賠償金、被扶(撫)養(yǎng)人生活費327033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43元,保全費520元,由被告岳江濤、鄭宗耀共同承擔。
審判長:李靜萱
書記員:丁靜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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