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白某溫某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
任彥軍
尹文超
穆某某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某中心支公司
王麗軍(山西東奧律師事務所)
原告河北白某溫某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縣。
法定代表人楊明華,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任彥軍,該公司職員,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尹文超,該公司職員,一般代理。
被告穆某某,山西省呂某文水縣。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呂某市離石區(qū)濱河南路賀昌中學西150米處鑫瑞寫字樓7層。
負責人成澤平,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麗軍,山西東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北白某溫某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穆某某、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小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白某溫某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彥軍、尹文超與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麗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穆某某經傳喚未出庭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石家莊市鹿泉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查明的該交通事故事實屬實,出具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定。本院確認原告損失為:扣除殘值80元后車損計5800元,施救費200元,拆驗費300元,評估費450元,總計6750元。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車損5800元、施救費200元。被告穆某某承擔保險不予理賠部分拆驗費300元、評估費450元。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某中心支公司不認可原告車損價格,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河北白某溫某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6000元。
二、被告穆某某賠償原告損失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5元,由被告穆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石家莊市鹿泉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查明的該交通事故事實屬實,出具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定。本院確認原告損失為:扣除殘值80元后車損計5800元,施救費200元,拆驗費300元,評估費450元,總計6750元。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車損5800元、施救費200元。被告穆某某承擔保險不予理賠部分拆驗費300元、評估費450元。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某中心支公司不認可原告車損價格,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河北白某溫某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6000元。
二、被告穆某某賠償原告損失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5元,由被告穆某某承擔。
審判長:王小平
書記員:趙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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