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暢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
季蘭(河北春潮律師事務所)
董某
樂某某淇舜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楊利峰(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
原告:河北暢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法定代表人:趙向東,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季蘭,河北春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男,1988年4月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樂某某。
被告:樂某某淇舜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樂某某。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代表人:馬錦玲,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利峰,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北暢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董某、被告樂某某淇舜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悅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暢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季蘭與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楊利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董某、樂某某淇舜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董某駕駛冀BY4503號重型貨車與楊飛駕駛的膠輪壓路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樂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董某負全部責任,楊飛無責任,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董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對于原告河北暢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應當由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盛華(北京)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車輛損失做出的公估報告書因系單方委托,其證據(jù)效力低于樂某某價格認證中心經(jīng)樂某某交警大隊委托做出的車損價格鑒定結論書,故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此為由主張原告車損過高,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河北暢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主張的停運損失未提供充分證據(jù),待證據(jù)充分后可另案訴訟。被告董某、樂某某淇舜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是一種無視法律的錯誤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河北暢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27595元。該款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河北暢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元,由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285元,由原告河北暢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205元。被告應負擔部分原告已墊付,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被告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董某駕駛冀BY4503號重型貨車與楊飛駕駛的膠輪壓路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樂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董某負全部責任,楊飛無責任,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董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對于原告河北暢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應當由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盛華(北京)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車輛損失做出的公估報告書因系單方委托,其證據(jù)效力低于樂某某價格認證中心經(jīng)樂某某交警大隊委托做出的車損價格鑒定結論書,故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此為由主張原告車損過高,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河北暢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主張的停運損失未提供充分證據(jù),待證據(jù)充分后可另案訴訟。被告董某、樂某某淇舜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是一種無視法律的錯誤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河北暢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27595元。該款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河北暢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元,由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285元,由原告河北暢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205元。被告應負擔部分原告已墊付,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被告給付原告。
審判長:劉悅賢
書記員: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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