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田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劉英杰(河北昂然律師事務所)
劉英豪(河北昂然律師事務所)
淄博荏奧汽輪機有限公司
孫豐德(山東普正律師事務所)
原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循環(huán)經(jīng)濟產(chǎn)業(yè)園區(qū)北路。
法定代表人:張江濤,該單位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英杰,河北昂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英豪,河北昂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淄博荏奧汽輪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淄博市高新區(qū)柳泉路125號先進陶瓷產(chǎn)業(yè)創(chuàng)新園B座1401室。
法定代表人:吳春雷,該單位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豐德,山東普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淄博荏奧汽輪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計4400元,由原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計4400元,由原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立軍
審判員:李玉環(huán)
審判員:劉金玲
書記員:蘇亞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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