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環(huán)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陶建洲
武國紅
張春利(河北明杰律師事務所)
原告河北環(huán)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葉菊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陶建洲,該公司債權部經(jīng)理。
被告武國紅,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春利,河北明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北環(huán)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武國紅、武國軍為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武國紅提出管轄權異議,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武國紅申請追加張長栓為被告參加訴訟,本院經(jīng)審查依法駁回申請。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環(huán)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陶建洲、被告武國紅的委托代理人張春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協(xié)議書》、《擔保承諾書》、《按約還款提示書》;被告與三井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約定履行。被告不按約定償付租金,原告為被告代墊租金611826元,現(xiàn)原告依約追償,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稱原告方同意轉租,應由實際使用人張長栓承擔責任,并申請追加張長栓為本案被告,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張長栓非本案必要共同訴訟參加人,已裁定駁回被告申請。被告武國紅可另行主張權利,本案不議。審理中,原告撤回對被告武國軍的起訴,是對其訴權的合法處分,本院準許。經(jīng)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國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河北環(huán)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墊付的租金611826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武國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協(xié)議書》、《擔保承諾書》、《按約還款提示書》;被告與三井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約定履行。被告不按約定償付租金,原告為被告代墊租金611826元,現(xiàn)原告依約追償,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稱原告方同意轉租,應由實際使用人張長栓承擔責任,并申請追加張長栓為本案被告,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張長栓非本案必要共同訴訟參加人,已裁定駁回被告申請。被告武國紅可另行主張權利,本案不議。審理中,原告撤回對被告武國軍的起訴,是對其訴權的合法處分,本院準許。經(jīng)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國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河北環(huán)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墊付的租金611826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武國紅負擔。
審判長:范進軍
審判員:李怡宏
審判員:顧素玲
書記員:魏亞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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