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燕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負責人:王文杰。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桂華,河北百人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邢臺天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南榮。
原告河北燕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邢臺天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燕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請求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不損害對方利益,對其請求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河北燕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1432元,減半收取716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董富強
書記員:趙依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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