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涵某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北二環(huán)東路69號。
法定代表人:雷建軍,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利軍,河北嘉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米娜,河北嘉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原告河北涵某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訴被告張某某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秦利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償還原告為其墊付的銀行借款134427.1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7年2月8日至付清為止);2、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11月份,被告因按揭購買世耀東城6號樓1單元303室,與石家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振頭支行(以下簡稱興業(yè)銀行振頭支行)簽訂《石家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金額14萬元,期限30年,原告為其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被告取得借款后未能按借款合同履行,致使原告代其償還借款本息134417.11元。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石家莊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證據(jù)二、《石家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借款合同》;
證據(jù)三、《石家莊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申請審批表》;
證據(jù)四、石家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興業(yè)銀行振頭支行聯(lián)合下發(fā)的通知;
證據(jù)五、《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提前全部還款申請書》
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及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張某某因購房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原告在保證人聲明處簽章,承諾為被告的還款行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4年11月24日,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石家莊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申請審批表》同意為被告發(fā)放公積金貸款。
2014年11月25日,被告張某某(借款人)、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委托人)與興業(yè)銀行振頭支行(貸款人)簽訂《石家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編號:201407947),受貸款委托人審查同意,貸款人向借款人發(fā)放公積金貸款14萬元,用于購買世耀東城6-1-303房產(chǎn),貸款期限30年,自2014年11月25日至2044年11月24日止,合同約定:如借款人連續(xù)三個月還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內(nèi)累計六個月還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及委托貸款人有權(quán)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興業(yè)銀行振頭支行按合同約定將款項劃入原告賬戶。
2015年4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石家莊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購買原告開發(fā)的世耀東城6-1-303房產(chǎn),合同價款256949元,首付款116949元,剩余款項14萬元通過銀行按揭支付。
2017年2月8日,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興業(yè)銀行振頭支行聯(lián)合向原告發(fā)出通知,載明:張某某在合同期內(nèi)累計七個還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你公司作為其擔保人,通知你單位履行擔保責任,在2017年2月10日前代其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履行擔保責任,代被告張某某向興業(yè)銀行振頭支行還本金134293.75元,利息133.36元,共計134427.11元。
上述事實有相關書證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石家莊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與興業(yè)銀行振頭支行簽訂《石家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故合法有效。興業(yè)銀行振頭支行按約向被告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原告依合同約定,代其履行還款責任,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是對其答辯、舉證訴訟權(quán)利的放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為其墊付的銀行借款134427.11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為其墊付的銀行借款134427.11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89元,保全費1270元,共計4259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魏彥霄
人民陪審員 施愛紅
人民陪審員 劉勇
書記員: 趙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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