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
負責人張書平,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學良,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永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新華路169號。
法定代表人顏通武,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曉娟,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某,中國共產(chǎn)黨大城縣紀律檢查委員會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共產(chǎn)黨大城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王鳳海,中共大城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委托代理人郭慶,中國共產(chǎn)黨大城縣紀律檢查委員會職工。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大城支公司)與被上訴人河北永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馬某某、中國共產(chǎn)黨大城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河北省大城縣人民法院作出(2012)大民初字第1010號民事判決。人保財險大城支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人保財險大城支公司與被上訴人河北永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上訴人河北永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棄上訴人人保財險大城支公司賠償款5000元,由上訴人人保財險大城支公司賠償河北永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31800元”。故上訴人人保財險大城支公司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上訴人人保財險大城支公司自愿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張良健 代理審判員 張振波 代理審判員 趙洪亮
書記員: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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