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民安預(yù)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元氏縣張掖二村。
法定代表人:解增民,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夏士友,河北正才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路280號。
法定代表人:董富強,公司董事長。
被告:吳開寶,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被告:羅志強,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原告河北民安預(yù)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吳開寶、羅志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蟀l(fā)現(xiàn)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裁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月20日向原告送達補交案件受理費通知。河北民安預(yù)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應(yīng)當按撤訴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民安預(yù)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訴處理。
已經(jīng)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0414元,減半收取計5207元。
審判長 李同肖
審判員 張志強
人民陪審員 李翠思
書記員: 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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