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
李文堂(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
李波(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王振英
原告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住所地石家莊市中山西路275號
。
代表人谷艷農。
委托代理人李文堂、李波,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中權紡織廠職工。
委托代理人王振英,女,被告王某某姐姐。
本院在審理原告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與被告王某某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予原告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9元,減半收取為29.5元,由原告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予原告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9元,減半收取為29.5元,由原告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負擔。
審判長:趙占軍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