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晨爍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趙雪山(河北美東律師事務所)
楊金某
馬月爽(河北冀能律師事務所)
趙利鎖(河北冀能律師事務所)
原告河北晨爍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槐安東路152號金源商務A座5層。
法定代表人張亞威,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雪山,河北美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金某,河北金磊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馬月爽,河北冀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利鎖,河北冀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北晨爍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楊金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晨爍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雪山、被告楊金某的委托代理人馬月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據(jù)證實,原告將出借款項支付給被告,有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回單證實,該回單顯示付款人為蘇某,收款人為被告,匯款時間與被告書寫借據(jù)時間均為2014年7月23日,且蘇某亦證實其為原告單位職工,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00萬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與被告之間約定利息為月息4%,現(xiàn)原告主張利息自2014年7月23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亦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金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河北晨爍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被告楊金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據(jù)證實,原告將出借款項支付給被告,有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回單證實,該回單顯示付款人為蘇某,收款人為被告,匯款時間與被告書寫借據(jù)時間均為2014年7月23日,且蘇某亦證實其為原告單位職工,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00萬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與被告之間約定利息為月息4%,現(xiàn)原告主張利息自2014年7月23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亦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金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河北晨爍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被告楊金某負擔。
審判長:王倩
審判員:賈巧玲
審判員:劉寶芬
書記員:梁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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