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昊宇律師事務所
趙月(河北昊宇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盧某某
原告河北昊宇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馬波,該律師事務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趙月,河北昊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農(nóng)民。
被告盧某某,農(nóng)民。
原告河北昊宇律師事務所與被告陳某某、盧某某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勝獨任審判,于2014年8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昊宇律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馬波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月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盧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河北昊宇律師事務所與被告盧某某簽訂的代理委托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盧某某應按合同約定給付原告代理費9萬元。被告陳某某為原告出具欠據(jù)并承諾2012年末償還所欠代理費,應與被告盧某某共同承擔給付義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第四百零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盧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河北昊宇律師事務所代理費9萬元,二被告互相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5元,由被告陳某某、盧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河北昊宇律師事務所與被告盧某某簽訂的代理委托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盧某某應按合同約定給付原告代理費9萬元。被告陳某某為原告出具欠據(jù)并承諾2012年末償還所欠代理費,應與被告盧某某共同承擔給付義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第四百零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盧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河北昊宇律師事務所代理費9萬元,二被告互相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5元,由被告陳某某、盧某某負擔。
審判長:徐勝
書記員:李文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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