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日騰紡織有限公司,地址:石家莊市欒城區(qū)南高鄉(xiāng)前莊村,注冊號:130124000023103。
法定代表人:王豐剛,
委托代理人:田書江,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某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人,
委托代理人:黃寅娟,河北宏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河北日騰紡織有限公司因與安某培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欒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111民初10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7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視頻資料證實被上訴人工作的廠區(qū)為上訴人注冊的單位地址,其法定代表人王豐剛也在該廠區(qū)工作,且被上訴人支取工資的薪金卡辦卡單位為河北日騰紡織有限公司,通過上述證據(jù)均能證實河北日騰紡織有限公司為拖欠被上訴人工資的單位。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被上訴人工作已履行且按進廠時約定計件計算薪金,被上訴人告張貼在外計算工人工資明細表上明確列明應付被上訴人的工資數(shù)額,本院對此予以確認,雙方之間勞動關系已成立,上訴人應承擔支付被上訴人工資款的義務
綜上所述,河北日騰紡織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4元,由河北日騰紡織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郝福海 審 判 員 宋廣道 代審判員 張 楠
書 記 員 趙 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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