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新武安鋼鐵集團東山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更慶,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申亞東,河北方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延榮,河北澤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北新武安鋼鐵集團東山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山冶金公司)與被告王某某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冀0481民初963號民事判決。原告河北新武安鋼鐵集團東山冶金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冀04民終3501號民事裁定,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新武安鋼鐵集團東山冶金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申亞東,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延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河北新武安鋼鐵集團東山冶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告的仲裁和訴訟請求;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主張權(quán)利,故本案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請求依法駁回。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條自愿原則以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原被告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被告所打收款條和所寫保證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2.被告沒有任何證據(jù)可以證明受到了欺詐和脅迫。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被告知道所打領款條中包括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和所寫保證書的內(nèi)容、含義,應當知道其法律后果。在其保證書中被告承諾對這次事故處理的表示滿意,但是現(xiàn)在被告反過來,要求增加賠償數(shù)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請求依法駁回。四、被告可以申請撤銷而不是再次直接申請仲裁和訴訟。被告已經(jīng)領取了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如果被告認為自己受到了欺詐和脅迫,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申請撤銷,而不是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因此,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被告的起訴。
被告王某某答辯稱:武勞人仲案【2018】5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正確,應予支持。本案未超過仲裁時效,被告提到的保證書屬于固定格式的合同表現(xiàn)形式,沒有明確告知被告簽字的法律后果,屬于無效行為。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王某某于2010年10月22日到東山冶金公司處工作,工種為皮帶工,月平均工資3000元。東山冶金公司為王某某繳納工傷保險。2011年4月5日16時20分,王某某在工作時被后尾滾筒絞傷其左臂。經(jīng)診斷為:1、左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內(nèi)固定術后。邯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邯人社傷險認決字【2012】0372號)認定被告受傷屬于工傷;邯鄲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jié)論通知書(邯勞鑒字【2012】641號)鑒定被告受傷為九級傷殘。2017年9月8日,東山冶金公司為被告辦理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xù)。2018年1月8日,王某某向武安市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1、東山冶金公司支付王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30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70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67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0000元。武安市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武勞人仲案[2018]5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東山冶金公司支付王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18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8493.5元。東山冶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2012年12月22日,被告王某某到東山冶金公司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勞動能力鑒定費共計13380元。2012年12月25日,被告王某某在內(nèi)容為“我叫王某某……本人于2012年12月25日到公司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780元和勞動能力鑒定費600元,合計13380元。此工傷事故至此全部處理完畢,本人對此次工傷事件沒有任何異議,并保證今后不再以此次工傷事故向公司提出任何經(jīng)濟補償要求”的保證書上簽字。2016年河北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748.92元。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在原告處工作時受傷,已經(jīng)被認定為九級傷殘,對此雙方并無爭議,被告依法應享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簽字的《保證書》的效力。原告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明知《工傷保險條例》及《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是解決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依據(jù),其出具《保證書》并讓被告簽字時,應向被告明確其可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從《保證書》的內(nèi)容上來看,被告王某某保證今后不再以此次工傷事故向東山冶金公司提出任何經(jīng)濟補償要求,該內(nèi)容違背法律賦予原告的法定義務,該情形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故可認定《保證書》中關于放棄工傷保險待遇的內(nèi)容無效。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王某某要求東山冶金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東山冶金公司為王某某繳納了工傷保險,對于王某某提起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的請求,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根據(jù)《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應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停工留薪期期間,現(xiàn)王某某未提交相關證據(jù),對于王某某要求東山冶金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請求,事實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于東山冶金公司稱該案超過仲裁時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原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為2017年9月8日,故該案未超過仲裁時效。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河北新武安鋼鐵集團東山冶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王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8493.52元。
二、駁回被告王某某的其他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河北新武安鋼鐵集團東山冶金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學祥
審判員 趙蕾
審判員 趙棪
書記員: 霍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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