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惠典油脂有限公司
孟楊
范秀巧(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
福建天生農(nóng)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惠典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王英杰,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孟楊,該公司銷售人員。
委托代理人:范秀巧,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福建天生農(nóng)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元洪投資區(qū)福清市城頭鎮(zhèn)后俸村。
法定代表人:黃成,公司董事長。
原告河北惠典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油脂公司)與被告福建天生農(nóng)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海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秀巧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收到本院送達的起訴文書(起訴書、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保全的民事裁定書)后,超過答辯期間后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因其管轄權異議未在法定期間內(nèi)提出,本院不予審查。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向被告送達了不予審查管轄權異議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安排了第二次庭審,定于2015年3月9日開庭審理。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玉米油購銷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是守約方。被告在收到原告貨物一級玉米油后,應當及時給付原告相應的貨款。本案中承諾函顯示: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購貨數(shù)量作了變更,由66噸變更為64.39噸,相應的總價款變更為521559元。在給付貨款155000元后,被告未按承諾函的時間要求給付剩余貨款366559元,是違約方。除應給付尾款366559元外,還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給付尾款價值20%的遲延履行違約金(366559元×20%=73311.8元),并負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送達費等費用。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福建天生農(nóng)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所欠原告河北惠典油脂有限公司玉米油貨款366559元,遲延履行違約金73311.8元,共計439870.8元。
二、因送達產(chǎn)生的特快專遞費用(以實際發(fā)生的票據(jù)為準),由被告福建天生農(nóng)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49元,保全費2819元,合計6768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應當在提交上訴狀時一并交納上訴費(就本判決結(jié)果整體不服的,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7898元,就本判決結(jié)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按照普通程序交納相應的案件受理費),上訴費可向我院交納,亦可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直接交納。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玉米油購銷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是守約方。被告在收到原告貨物一級玉米油后,應當及時給付原告相應的貨款。本案中承諾函顯示: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購貨數(shù)量作了變更,由66噸變更為64.39噸,相應的總價款變更為521559元。在給付貨款155000元后,被告未按承諾函的時間要求給付剩余貨款366559元,是違約方。除應給付尾款366559元外,還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給付尾款價值20%的遲延履行違約金(366559元×20%=73311.8元),并負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送達費等費用。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福建天生農(nóng)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所欠原告河北惠典油脂有限公司玉米油貨款366559元,遲延履行違約金73311.8元,共計439870.8元。
二、因送達產(chǎn)生的特快專遞費用(以實際發(fā)生的票據(jù)為準),由被告福建天生農(nóng)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49元,保全費2819元,合計6768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張海濤
書記員:任麗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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